“感謝區法院法官,讓我這么快就拿到賠償款,你們辛苦了。”申請執行人周某英在收到賠償款后,當即向樂山市市中區法院執行法官表達了謝意。
2016年4月19日,被執行人閔某輝因交通事故致梁某死亡,梁某繼承人周某英等人將閔某輝訴至樂山市市中區法院并勝訴。2017年6月19日,樂山市市中區法院受理該案的執行申請。在該案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執行和解,申請執行人同意被執行人閔某輝每月支付200元至款項付清時為止。據此,樂山市市中區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裁定終結該案執行。
2020年1月21日,周某英等人以目前閔某輝經濟有所好轉并已具備支付能力為由向樂山市市中區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經調查,閔某輝自2017年達成執行和解后一直按協議履行義務,周某英恢復執行申請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本應駁回,但考慮到申請執行人年事已高或因疫情導致經濟困難,如若按部就班,申請執行人的權利無法保障,更不利于社會和諧穩定。
承辦法官通過走訪調查獲知閔某輝現與女兒共同生活,便向其女兒耐心細致闡述案情,并苦口婆心地對其明理釋法。最后,其女兒接受法官建議,愿意代父親閔某輝支付部分款項。承辦法官將被執行人閔某輝現狀及時告知申請執行人,并取得其諒解。最終促使雙方達成由閔某輝女兒一次性代其父支付90000元,申請執行人自愿放棄余款的執行和解協議。近日上午,申請執行人受償90000元,本案履行完畢。
疫情無情人有情,執行工作“不打烊”。該案的順利執結充分展現出區法院執行法官攻堅克難的勇氣和司法為民的情懷,取得了良好的社會反響。(楊雅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