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資中縣人民法院審結兩起公益訴訟案件,以濫伐林木罪分別判處朱某成、劉某華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分別交納植被恢復費用人民幣4150.50元和4585.5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10月底至11月11日期間,被告人朱某成在沒有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組織工人將其從資中縣龍結鎮大路溝村1社、觀音壩村4社、大路溝村8社及球溪鎮雷打坡村1社等地村民處購買、受贈的101株林木砍伐。被告人劉某華在沒有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傭工人將其從資中縣順河場鎮張家祠村6社陳宗云、汪大富、賴華貴處購買的林木砍伐,共計111株。
經四川綠盾森林資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朱某成濫伐的林木總蓄積量為22.8立方米,劉某華濫伐林木總蓄積量為24.4立方米。經資中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濫伐的林木價格分別為8739元、6677元。被告人朱某成、劉某華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分別退繳違法所得3400元、3894元。經資中縣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概算,朱某成濫伐林木植被恢復費用為4150.50元,劉某華濫伐林木植被恢復費用為4585.5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成、劉某華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林木的立木蓄積分別達22.8立方米、24.4立方米,數量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濫伐林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朱某成、劉某華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朱某成、劉某華濫伐林木的犯罪行為,破壞了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其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承擔對被破壞的植被資源進行恢復的民事責任。據此,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孫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