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9日,仁壽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黃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在眉山市天府新區川港合作示范園展示館公開開庭審理,仁壽縣政法委、眉山天府新區公安分局、鄉村振興局、市場監管和綜合執法局、鄉鎮工作人員以及村民代表旁聽了庭審。
據悉,仁壽縣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黃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決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同時判決其進行生態修復。判決后,仁壽縣檢察院聯合仁壽縣法院、天府新區鄉村振興局共同督促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的生態修復責任人黃某某履行生態修復義務,在視高鎮柴桑河濕地公園增殖放流鯽魚、鳙魚 、鰱魚共計2000余尾,積極對被破壞的龍水支河水域生態進行修復。
本案中,黃某某采用電捕魚方式捕魚,對電場范圍內的各類水生動物產生強烈的危害,直接導致損傷、畸形甚至死亡,危害面廣,沒有品種選擇性,大小通吃,而且對魚類性腺產生不同程度的損傷,導致不育,直接影響種群繁衍。電魚行為對浮游生物、底棲動物等造成致命傷害,破壞食物鏈和食物網,危害湖泊局部生物群落結構,嚴重危害附近生態環境。
公開庭審后,結合該案的公開審理情況,現場組織召開了眉山天府新區長江“十年禁漁”法制宣傳現場會,實實在在給人民群眾上了一堂鮮活生動的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制課,給生態環境破壞者帶來了強烈的震懾作用,切實增強人們的環保意識與法治意識,讓老百姓在創造經濟效益的同時,更加注重對生態環境的保護,真正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辦案效果。
(徐曉麗 魏天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