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值第51個“世界環境日”,為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深入開展“我為群眾辦實事”活動,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環境保護的良好氛圍,6月2日,丹巴縣人民檢察院前往美人谷廣場開展“6.5世界環境日”主題宣傳活動。
活動現場,檢察干警通過設立展板、發放宣傳冊、掃碼關注“檢護嘉園”微信小程序等方式向群眾宣傳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民法典》綠色原則相關的法律法規,同時介紹了“美人谷.益新”公益訴訟檢察團隊的職能職責。來往群眾紛紛駐足了解,共計發放宣傳資料200余份,文創袋150只,解答法律咨詢10余人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近年來,丹巴縣人民檢察院始終把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工作作為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舉措,作為新時代檢察工作創新發展的重要抓手。下一步,將緊緊圍繞我院“兩步”、“五精”工作思路,切實擔負起“公共利益代表”的圣神職責,為全面建設美麗生態安全和諧社會主義現代化新丹巴提供堅強的司法保障。
檢察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費用;(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鄭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