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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樂山中院發布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來源: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新聞處 作者: 發布時間:2022-06-07 10:11:39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加大對生態環境資源的司法保護力度,服務保障生態文明建設和高質量發展,6月5日,第51個“世界環境日”之際,樂山中院召開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新聞發布會,面向社會通報近3年全市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情況,發布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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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樂山法院近3年全市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概況吧!

        2019年以來,樂山兩級法院共受理各類環境資源案件1483件,審結1407件,結案率達94.88%。

        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提升生態環境法治保障成效

        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厲打擊破壞環境資源犯罪。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證據裁判原則,依法懲處環境資源犯罪,努力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加強環境民事權益保護,堅持預防性、恢復性司法理念,加強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通過判決生態修復損失賠償、增殖放流、補植復綠等責任承擔方式,及時修復生態,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有效監督環境行政執法,妥善審理環境公益訴訟和生態損害賠償訴訟案件,引導社會公眾和公益組織有序參加環境保護,共同維護環境公共利益。

        優化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機制,形成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合力

        強化審判力量配置,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專業法官隊伍建設,全市法院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團隊12個。

        構建巡回審判機制,通過巡回審判、庭審直播等方式,強化以案釋法,擴大宣傳教育覆蓋面,積極打造環境資源審判的“前沿陣地”。

        完善公益訴訟銜接機制。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與樂山市人民檢察院聯合制定《關于辦理檢察公益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試行)》,建立公益訴訟聯席會議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對重要工作動態、檢察和審判公益訴訟工作順利開展等問題進行溝通協商,充分發揮法律監督、司法審判職能作用,最大限度形成公益保護合力。

        開展補種復綠驗收活動,實現“辦理一件案件,恢復一片青山”的司法保護效果,對構建修復責任人+政府監管+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檢察院監督的生態綜合治理模式具有示范作用。

        創新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方法,打造樂山司法保護特色品牌

        延伸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以解決問題為落腳點,就傾倒危險固體廢物生態環境損害事件可能引發的訴訟,向樂山市生態環境局提供訴前調解思路,強化環境污染責任糾紛的源頭治理。

        注重處理好生態保護和經濟發展的關系,在確定環境損失時,綜合考慮案件事實、鑒定結論、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賠償數額,促進受損的生態環境及時得到修復。

        設立樂山市首個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基地——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在萬年寺景區“峨眉山植物園”內掛牌設立“云上金頂”峨眉山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基地,保護峨眉山景區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環境。

        發出環境侵權案件訴前禁止令,及時制止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避免環境損害的發生,體現司法力量介入常態化生態保護的制度探索。

        運用“勞務代償”方式代替生態損害賠償,更好地實現行為人從“破壞者”到“修復者”“守護者”的角色轉變,充分發揮生態環境司法的懲戒和教育示范引領作用。

        會上,樂山中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林業審判庭庭長烏建英,樂山中院行政審判庭庭長易曉蕓,樂山中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劉平分別介紹了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的基本案情和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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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的發布,有利于促進裁判尺度統一,不斷提升環境資源審判水平,同時,進一步增強全社會環境保護法治意識,強化社會大眾的環保法治理念。

        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刑事類

        一、被告人江吉恒非法采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二、被告人李長富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

        三、被告人尤琪的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四、被告人曾彪等2人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民事類

        五、顧俊芳等37人分別訴樂山市樂自兔養殖有限責任公司或樂山市中心城區周氏養殖場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系列案

        六、樂山市人民檢察院訴邛莫小英等7人野生動物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

        七、樂山市人民檢察院訴吳永奎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八、樂山市人民檢察院訴萬林凱等4人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

        行政類

        九、樂山市生態環境局申請執行沐川縣眾鑫硅業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十、樂山市市中區生態環境局申請執行樂山市豪潔潔凈莊園洗滌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典型案例一

        被告人江吉恒非法采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期間,江吉恒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將位于樂山市金口河區共安鄉新村村2組泄洪洞出水口附近河道內的砂石自行或承包給他人開采,獲利244500元。經鑒定,所采砂石屬于礦產資源中的二類粗河砂、三類卵石,可用于混泥土或其他要求的混泥土。在采砂的同時,江吉恒還擅自在周邊土地上修路、建廠,用于運輸、堆放砂石,改變了土地原有用途,損害了土地永續利用性及所承載的功能,造成土地破壞。破壞土地范圍北至江溝堤壩、西至江吉恒地界、南至江吉全地界、東至新村國電公司溢流堰。經測繪,破壞土地面積為2.17畝,測繪費4000元。2018年10月江吉恒經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后退繳贓款244500元。

        裁判結果

        樂山市金口河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江吉恒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獲利244500元,情節嚴重,構成非法采礦罪。江吉恒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非法采礦犯罪行為對案涉土地造成了破壞,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江吉恒除應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民事責任。一審法院判處江吉恒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2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244500元;扣押在案的車輛等予以返還;江吉恒對破壞的2.17畝土地進行復墾、承擔測繪費4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江吉恒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大渡河屬長江上游水系岷江的最大支流,在樂山市金口河區大渡河流域范圍內非法采礦,直接影響到大渡河水利防洪設施的工程發揮,甚至造成安全隱患和威脅。江吉恒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嚴重,構成非法采礦罪。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處,有力打擊了非法采礦的犯罪行為;同時,堅持“誰破壞誰修復、在哪里破壞就在哪里修復”的原則,判令江吉恒對所破壞土地進行復墾,及時修復生態環境,為建設美麗和諧樂山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宣判后,江吉恒對一審判決服判并承諾積極履行判決義務,在判決履行期限內已復墾完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典型案例二

        被告人李長富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李長富向夾江縣華頭鎮甘溪村7社村民胡芳購買了位于其住宅后山的4株楨楠和其余雜樹,購買價25000元。之后李長富取得該4株楨楠的林木采伐許可證。在砍伐時,胡芳與李長富協商將其中2株楨楠更換成其住宅西北側另1株楨楠。李長富在未取得所更換的另1株楨楠的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將其砍伐。經鑒定:被砍伐的該株楨楠為樟科楠木屬楠木樹種,系天然(野生)母體樹樁萌生的有人工撫育管理跡象植株,屬于國家二級珍稀瀕危保護植物。同年7月2日,李長富經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裁判結果

        夾江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李長富違反國家規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采伐1株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構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李長富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一審法院判處李長富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扣押在案的楨楠等予以沒收。宣判后,被告人李長富提出上訴。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樂山市地處四川盆地西南邊緣,自然條件復雜,植物資源豐富,共有珍稀瀕危保護植物39種,全省有74種,樂山占52.7%。楨楠系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國家二級珍稀瀕危保護植物,具有重要的藥用、經濟價值。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野生植物,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保護對象。楨楠在轄區有天然分布,本案被砍伐的楨楠屬于野生楨楠的萌生植株,系該野生楨楠的延續,雖經他人人工撫育管理成樹,但也不能改變其野生植物的本質。李長富具有二十多年經營木材經驗,雖取得了4株楨楠的林木采伐許可證,但對更換后的1株楨楠無證砍伐,破壞了國家二級珍稀瀕危保護植物。通過本案審理,人民法院踐行綠色發展理念,深入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體現了對破壞環境資源犯罪“零容忍”的司法態度,對破壞環境資源的犯罪分子具有懲處、震懾、警示作用,同時對人民群眾起到了法治宣傳和教育作用。

        典型案例三

        被告人尤琪的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尤琪的日在涼山彝族自治州雷波縣“214”林場一帶收購4只疑似鷹的動物死體和1塊疑似熊肉制品,并予以冷藏。同年3月,尤琪的日從馬邊彝族自治縣高卓營鄉村民手中收購動物3只,其中,2只為活體(喂養不久后死亡)、1只為死體,同樣予以冷藏。2020年2月25日以上動物死體和肉塊被查獲。經鑒定:被查獲物有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風頭鷹,共4只,25000元/只,價值100000元;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黑熊肉塊1塊,價值2000元;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小靈貓1只,6000元/只;《國家保護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的花面貍1只,1200元/只;《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中的野生動物豹貓1只,1500元/只。尤琪的日收購的野生動物價值共計110700元,其中,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價值共計109500元。尤琪的日于2020年6月1日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裁判結果

        馬邊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尤琪的日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非法收購價值達109500元的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情節嚴重。尤琪的日具有自首情節。一審法院判處尤琪的日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50000元; 扣押在案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等予以沒收;尤琪的日賠償損失110700元,并在縣級媒體平臺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宣判后,被告人尤琪的日提出上訴。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人與自然和諧共生,野生動物是生態系統的重要成員,對維護生態系統穩定性有重要作用。馬邊彝族自治縣有林地面積10528公頃,森林覆蓋率44.2%,擁有豐富的自然資源,其中馬邊大風頂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是中國的重要自然保護區之一,具有較高的保護價值和科學研究價值。一些不法分子亂砍濫伐林木、亂捕濫獵野生動物、非法交易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直接危害生物多樣性和動植物資源安全。人民法院將懲罰和教育相結合,判處尤琪的日有期徒刑五年的重刑,并判賠損失110700元、公開賠禮道歉,既懲處了犯罪分子,也讓人民群眾認清保護野生動物的重要性,拒捕、拒食野生動物,拒購野生動物制品,形成全面共同保護、善待野生動物的良好社會風尚。

        典型案例四

        被告人曾彪等2人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6日22時許,曾彪電話邀約吳興軍去抓蟾蜍販賣,二人到樂山市五通橋區西壩鎮建新村村組公路,以手電筒光照射的方式獵捕蟾蜍308只。次日8時許,民警扣押了蟾蜍。經鑒定,被扣押的蟾蜍屬于中華蟾蜍,系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其物種整體價值為100元/只。樂山師范學院專家出具意見,案涉中華蟾蜍被獵捕對當地及附近區域病蟲害防治、生物多樣性等生態環境因素具有負面影響。同年9月2日,曾彪、吳興軍經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之后公安機關將案涉蟾蜍放歸自然。

        裁判結果

        樂山市五通橋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曾彪、吳興軍違反狩獵法規,使用禁用的夜間照明方式狩獵中華蟾蜍308只,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狩獵罪。曾彪、吳興軍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曾彪、吳興軍的犯罪行為對當地生態環境造成了損害,應予修復。曾彪、吳興軍屬于共同侵權行為,對生態環境修復等費用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分別判處曾彪、吳興軍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沒收兩個手電筒;曾彪、吳興軍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2000元、承擔專家意見出具費2000元,并在區級媒體平臺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宣判后,被告人曾彪等2人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野生動物資源是寶貴的自然資源,保護野生動物,對維護生物多樣性、保持生態平衡和推進國家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大意義,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野生動物或者破壞其生存環境。癩蛤蟆又稱中華蟾蜍,和麻雀、壁虎、烏梢蛇等常見動物均屬于國家保護的“三有”動物,即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中華蟾蜍除有較高的藥用價值外,對相關區域病蟲害防治、維護生物多樣性等方面有重要作用,根據刑法及相關規定,非法狩獵20只以上就構成犯罪。曾彪、吳興軍獵捕308只中華蟾蜍,對生態環境產生了負面影響。人民法院除依法判決曾彪、吳興軍構成非法狩獵罪外,還判令曾彪、吳興軍賠償損失,并在區級媒體平臺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實現了以判促改、以案說法的良好效果。

        典型案例五

        顧俊芳等37人分別訴樂山市樂自兔養殖有限責任公司或樂山市中心城區周氏養殖場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系列案

        基本案情

        顧俊芳等37人均系樂山市市中區茅橋鎮李家村村民。樂山市樂自兔養殖有限責任公司或樂山市中心城區周氏養殖場分別與顧俊芳等37人簽訂《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合同書》,約定租用顧俊芳等37人的承包地發展養殖業和種植業,按年度向村民支付土地流轉費。合同簽訂后,顧俊芳等37人按約交付了承包地。樂山市樂自兔養殖有限責任公司或樂山市中心城區周氏養殖場自2015年起未在該租賃的承包地上經營養殖業和種植業,流轉土地一直處于荒蕪狀態。因村民長期未收到土地流轉費,顧俊芳等37人分別訴至法院,請求樂山市樂自兔養殖有限責任公司或樂山市中心城區周氏養殖場騰退合同項下出租的土地并賠償損失。審理中,法院依職權函詢樂山市市中區自然資源局,37塊土地中的14塊土地含有基本農田,面積共計6555.63平方米。

        裁判結果

        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樂山市樂自兔養殖有限責任公司或樂山市中心城區周氏養殖場占用基本農田發展養殖業和種植業的行為違反了《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法院認定與顧俊芳等37人中的14人簽訂的《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合同書》屬無效合同,故判決樂山市樂自兔養殖有限責任公司或樂山市中心城區周氏養殖場拆除村民土地上的建筑物以及構筑物,將土地恢復到耕種狀態;分別返還14戶村民流轉的土地,并賠償相應損失。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我國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但實踐中,利用基本農田發展非糧產業的現象仍然存在。改變基本農田用途的行為不僅違反法律規定,而且還觸碰了基本農田保護紅線,威脅國家糧食安全。該批系列案件的妥善審理,表明了法院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像保護大熊貓一樣保護耕地,嚴守國家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的政策,充分發揮司法在生態環境保護中的重要作用,為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筑牢法治屏障。

        典型案例六

        樂山市人民檢察院訴邛莫小英等7人野生動物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洛子阿別在峨邊彝族自治縣黑竹溝鎮“瓦里惹”對面的水溝邊看見1只野生動物“杜”(彝族名),后用石頭砸“杜”的頭部致其死亡,經鑒定,野生動物“杜”為大靈貓,屬于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2019年2月8日,邛莫小英、畢者夫提、洛子阿別、解樹馬龍、魯克阿學、克斯格明到該縣覺莫鄉光頭山下面的水溝里捕殺到1只“巖羊”,6人將肉予以分配,畢者夫提分得“巖羊”頭部。2019年4月6日,邛莫小英、畢者夫提、洛子阿別、解樹馬龍、阿仲加句在覺莫鄉光頭山三叉河電站附近的一個壩子獵殺到1只“巖羊”并將其肉予以分配。2019年6月2日,畢者夫提捕殺“巖羊”1只并對其肉進行分割裝袋后載回家。邛莫小英在自己手機中存有兩次獵捕“巖羊”的視頻及照片,畢者夫提通過微信向邛莫小英發送其在2019年6月2日獵捕“巖羊”的現場照片,公安機關從畢者夫提家搜到“巖羊”角及肉。經鑒定,確認邛莫小英手機中的視頻及照片中動物為鬣羚,畢者夫提家搜到的“巖羊”角及肉為鬣羚,屬于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2019年12月26日,峨邊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判決邛莫小英等7人均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分別判處其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裁判結果

        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邛莫小英等7人非法獵捕、殺害鬣羚,洛子阿別非法獵捕、殺害大靈貓,直接侵害了國家對于野生動物資源的所有權,對自然生態平衡造成破壞。經科學研究表明,獵捕、食用野生動物存在不可預知的環境與健康風險,獵捕、交易、運輸和食用野味的整個過程均有可能釋放風險,極大可能導致疫病傳播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帶來極大風險。邛莫小英等7人因其侵權行為造成國家的野生動物資源損失應予以賠償。根據國家林業局令第46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方法》第四條中關于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按照所列野生動物基準價值的五倍核算的規定及《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載明的鬣羚屬基準價值10000元、靈貓科所有種基準價值1200元,因此,殺害1只鬣羚應賠償的野生動物資源損失為50000元,3只應賠償150000元;殺害1只大靈貓應賠償的野生動物資源損失為6000元。邛莫小英等7人除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故判決邛莫小英、畢者夫提、洛子阿別、解樹馬龍、魯克阿學、克斯格明共同賠償損失50000元;邛莫小英、畢者夫提、洛子阿別、解樹馬龍、阿仲加句共同賠償損失50000元;畢者夫提賠償損失50000元;洛子阿別賠償損失6000元;邛莫小英等7人在縣級媒體平臺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宣判后,被告邛莫小英等7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野生動物是自然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大自然賦予人類的寶貴自然資源。保護野生動物及維護自然生態平衡關系到人類的生存與發展,且也是衡量國家、民族、城市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行為直接侵害了國家的野生動物資源,對自然生態平衡造成破壞。目前新冠疫情全球蔓延,獵捕、食用野生動物存在不可預知的環境與健康風險,每個公民都應自覺增強生態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意識,摒棄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典型案例七

        樂山市人民檢察院訴吳永奎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9年吳永奎分別以自己及龔高全的名義辦理了林木采伐許可證,可采伐株數共計403株。同年7月、10月吳永奎采伐了自己林地及龔高全林地上的柳杉。經鑒定,吳永奎實際采伐林木2861株,超量采伐2458株。2019年12月吳永奎補種柳杉樹苗2100株。沐川縣林業局作出的《吳永奎濫伐林木案植被恢復方案》載明:吳永奎在沐川縣楊村鄉兩路村5組合計濫伐柳杉2458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實行“砍一種三,原地或異地恢復”的原則,吳永奎應于2021年秋季和2022年春季栽植柳杉和杉木7374株,造林當年成活率須達到85%以上。2021年3月31日,沐川縣人民法院以吳永奎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30000元。

        裁判結果

        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吳永奎超出林木采伐許可證范圍濫伐林木的行為,造成森林資源受到損失,若不及時綠化恢復植被,會造成該區域水土流失、減少二氧化碳的吸收和氧氣的釋放,對國家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吳永奎合計濫伐柳杉2458株,依據沐川縣林業局作出的《吳永奎濫伐林木案植被恢復方案》,吳永奎應栽植樹種柳杉和杉木7374株。因其已于2019年12月補種柳杉樹苗2100株,現尚需補種5274株,并確保造林當年成活率達到85%以上。故判決吳永奎除補種5274株柳杉和杉木,還應在市級媒體平臺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宣判后,被告吳永奎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森林資源是生態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珍惜和保護森林資源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個人需要采伐林木的,應當依法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并嚴格按照許可的范圍進行采伐,嚴禁超量采伐、濫砍濫伐。本案的審理有效確立了“伐樹要許可、毀樹須擔責”的裁判理念,警示公眾切實樹立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像保護眼睛一樣保護自然和生態環境。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樂山市人民檢察院、沐川縣林業局對本案“補植復綠”情況進行現場驗收,吳永奎已按法院判決確定數量的7倍超量補植柳杉、杉木35000余株,存活率可達90%以上。此次驗收活動,對恢復森林生態功能,構建“責任人修復+政府監管+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檢察院監督”的生態綜合治理模式具有示范作用。

        典型案例八

        樂山市人民檢察院訴萬林凱等4人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日0時起開始實施長江十年禁漁計劃,禁漁范圍為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以外的天然水域。夾江縣甘江鎮盤渡河橋下馬村河流域系自然形成,屬于夾江縣境內天然水域。2021年3月23日14時許,萬林凱、季航、季鵬飛、張謙攜帶電魚工具,在夾江縣甘江鎮盤渡河橋下馬村河流域,使用電魚的方式捕撈野生魚類40條,凈重約3. 66千克,其中,鯉魚2.58千克、泥鰍0.035千克、馬口魚(桃花魚)0.02千克、?(白條魚)0.11千克、四川華鳊(金麥魚)0.14千克、洛氏鱥(地滾子)0.01千克、鯽魚0.615千克、鯰魚0.15千克。萬林凱等4人使用的電魚設備一套屬于禁用工具。當晚23時許萬林凱等4人被公安民警當場查獲。經樂山市水產站認定,漁獲物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共計8401.25元。訴訟前,季航、萬林凱分別購買了價值3000元、1197.87元的魚投放入夾江縣甘江鎮盤渡河橋下馬村河流的河道內。

        裁判結果

        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萬林凱等4人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對天然水域漁業資源造成毀滅性傷害。在電魚器有效電壓覆蓋范圍內,天然水域的水產品會被電死;電魚還存在間接危害,有些魚雖沒被電死僅被電暈,但電流會對其性腺造成破壞導致不育,不能進行繁殖活動,對漁業資源有嚴重破壞;電捕魚還會對天然水域中棲息的浮游生物、無脊椎動物造成傷害致死,使魚類的生物餌料減少,間接影響漁業資源的恢復。故判決萬林凱等4人對國家野生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除季航、萬林凱已經增值放流成魚共計價值4197.87元,萬林凱等4人還應增殖放流價值不低于4203.38 元的魚苗或成魚,并在市級媒體平臺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宣判后,被告萬林凱等4人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非法捕撈水產品,嚴重破壞長江流域的生態平衡,同時也破壞了水生物的多樣性。通過本案的審理,采取增殖放流作為責任承擔方式,以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保護水生物的多樣性,具有更為重要的現實意義。在判決生效后,萬林凱等4人在夾江境內青衣江水域投放魚苗8 000余尾,補充和豐富了魚類種群數量,有效修復了天然水域生物的多樣性。

        典型案例九

        樂山市生態環境局申請執行沐川縣眾鑫硅業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日,樂山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沐川縣眾鑫硅業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生產廢水未按環評要求經沉淀處理后循環使用,而是排入馬邊河。建設項目未經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擅自投入運行。該局對沐川縣眾鑫硅業有限公司的前述行為立案調查,并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樂沐環罰〔2021〕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沐川縣眾鑫硅業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處罰:1.對違規設置排放口,向馬邊河排放生產廢水的行為罰款43600元;2.對建設項目未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擅自投入運行的行為罰款200000元。合計罰款243600元。隨后沐川縣眾鑫硅業有限公司申請延期繳納罰款,經樂山市生態環境局同意延期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內繳納罰款,也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因被執行人沐川縣眾鑫硅業有限公司在樂山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樂山市生態環境局于法定期限內申請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裁判結果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樂沐環罰〔2021〕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主要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行政程序合法,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不準予執行的情形。樂山市生態環境局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強制執行申請符合法律規定,遂裁定準予強制執行樂山市生態環境局于2021年5月26日對沐川縣眾鑫硅業有限公司作出的樂沐環罰〔2021〕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罰款243600元。

        典型意義

        自然環境是人類生存的基本條件。近年來,我國加大對環境保護的力度,但是個別企業仍然未提高保護生態環境的意識。本案中,被執行人企業生產廢水未按環評要求經沉淀處理后循環使用,而是直接排入馬邊河,嚴重影響馬邊河水質及周邊生態環境。同時,被處罰企業的建設項目未經竣工環保驗收擅自投入運行,使得污染物脫離環保部門的監測,影響環保部門全面了解建設單位污染源,嚴重阻礙環保部門環境監測職能的實現和環保措施的落實。在此情況下,環保部門嚴格依法對該企業作出行政處罰,增加了企業違法成本,倒逼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提高環保意識,嚴格按照標準進行作業。同時,本案給其他相關企業敲響警鐘,警醒相關企業不斷加大綠色環保的成本投入,引導更多企業在企業發展中推進環境保護,在保護環境中推進企業發展。

        典型案例十

        樂山市市中區生態環境局申請執行樂山市豪潔潔凈莊園洗滌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9日,樂山市市中區生態環境局對樂山市豪潔潔凈莊園洗滌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樂山市豪潔潔凈莊園洗滌有限公司排放污水中的陰離子表面活性劑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相關限值。2019年6月12日,樂山市市中區環境局予以立案調查。2019年8月2日,樂山市市中區環境局作出樂中環罰字〔2019〕21號《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樂山市豪潔潔凈莊園洗滌有限公司處以罰款100000元。樂山市豪潔潔凈莊園洗滌有限公司收到《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后既未在指定期限內繳納罰款,也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2020年4月24日,樂山市市中區環境局催告樂山市豪潔潔凈莊園洗滌有限公司履行《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加處罰款。因樂山市豪潔潔凈莊園洗滌有限公司仍未履行義務,樂山市市中區環境局申請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裁判結果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樂山市市中區環境局作出的《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生效,且不具有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不準予執行的情形,樂山市市中區環境局經催告后提出強制執行申請符合法律規定,遂裁定準予強制執行樂山市市中區環境局作出的樂中環罰字〔2019〕21號《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加處罰款。

        典型意義

        水是生命之源,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物質資源之一。為貫徹踐行生態保護理念,近年來各地生態環境部門重拳出擊,堅決整治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力度。隨之而來,因環保執法引發的行政訴訟及非訴執行審查案件也大幅增加。本案中,樂山市豪潔潔凈莊園洗滌有限公司是一家專營洗滌業務的公司,洗滌過程中會產生生產廢水、污泥等污染物。雖然樂山市豪潔潔凈莊園洗滌有限公司安裝有污水二級生化處理設施,污泥也會定期送往垃圾廠進行處理,但該公司未對排放的廢水進行動態監測,致使排放的生產廢水超過國家規定的水污染物的排放標準,對水資源的生態保護產生影響。法院審查后依法準予執行樂山市市中區環境局對樂山市豪潔潔凈莊園洗滌有限公司作出的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是法院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多元共治的具體表現,提醒企業抓好每一個環節的污染防治工作,對水資源保護起到監督和引導作用。



        責任編輯:楊雪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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