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想到電魚觸犯刑法,我認罪認罰,非常后悔,以后堅決不做違法亂紀的事……”,陳某作最后陳述。9月22日,四川省屏山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一審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陳某、鄧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扣押在案的相關電魚工具,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8月3日20時許,被告人鄧某、陳某相約前往岷江電魚來食用。陳某準備電魚工具后駕駛電瓶車搭載鄧某到屏山縣屏山鎮石盤社區岷江河邊,之后由陳某背電瓶手持電魚工具沿江邊緩流區域電魚,鄧某負責撿拾被電后浮在水面的漁獲物。鄧某在現場被民警查獲后將漁獲物丟入岷江。陳某跳入江中逃離現場,后經家人勸說歸案,但在民警第一次訊問時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經鑒定,鄧某、陳某使用的電魚方法為禁止使用的捕撈方法。四川省農業農村廳等8家單位于2020年12月14日聯合發布川農函[2020]962號《關于四川省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范圍和時間的通告》,通告明確岷江為禁捕范圍,自2021年1月1日0時至2030年12月31日24時實行暫定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間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
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1)公安機關扣押陳某自制電魚工具(正負極)二根、80AN電瓶(12V聚合物鋰電池)一臺、頭燈二個;(2)被告人鄧某、陳某購買50斤魚苗投放于岷江,用于修復生態。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鄧某違反保護水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采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二被告人表示不上訴。
(丁如林 鄧光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