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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首例!樂山中院審結一起擅自傾倒危險廢物污染環境行政處罰案 司法助力保衛藍天、碧水、凈土

        來源: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新聞處 作者: 發布時間:2022-11-05 12:09:32

        近日,樂山中院審結首例某運輸公司因擅自傾倒危險廢物被樂山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后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

        該案判決認定樂山市生態環境局對某運輸公司作出處以652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正確,依法予以支持,彰顯了人民法院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心,為服務保障樂山綠色發展大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全力回應人民群眾良好生態環境司法新需求。

        人民法院在該案的審理中,充分發揮行政審判對于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重要作用,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引導行政相對人遵守環境與資源保護類法律法規,達到了“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會效果,體現了運用司法之力持續打好藍天、碧水、凈土保衛戰的決心。

        基本案情

        某運輸公司員工高某甲、高某乙駕駛運輸丙烯酸乙酯的危化品車輛,將罐內剩余的丙烯酸乙酯在某區龍翔路楊柳村段進行傾倒。樂山市生態環境局據此對某運輸公司作出處以652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某運輸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審理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該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證據充分,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罰對象正確,處罰金額適當,判決駁回某運輸公司的訴訟請求。某運輸公司不服一審行政判決,上訴至樂山中院。

        樂山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終審判決書已于2022年10月31日送達某運輸公司并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講法

        本案中涉及的重點問題有以下三點:

        一.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本案中的丙烯酸乙酯雖為液態,但其是《危險化學品名錄》序號150號規定的危險化學品。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第四條和HW49(廢物編碼900-999-49)的規定,廢棄的危險化學品屬于危險廢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液態廢物的污染防治,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案被傾倒的丙烯酸乙酯是危險廢物,故對某運輸公司的行政處罰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二.公司職工個人實施傾倒危險廢物的違法行為,單位是否應當承擔行政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傾倒危險廢物的責任主體是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某運輸公司是具有運輸危險化學品資質的單位,其產生的危險廢物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處置。高某甲作為某運輸公司職工,其在執行工作任務的過程中實施傾倒危險廢物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因此某運輸公司應當對該環境違法行為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三.關于處罰金額如何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本案中,應急部門為處置被傾倒的丙烯酸乙酯產生了處置費用,樂山市生態環境局對某運輸公司處以罰款符合上述法律規定。

        法官寄語

        危險廢物處置不當對于土壤、水體、大氣等環境都將造成嚴重的污染,并且其危害通常具有長期潛在性,非常難以消除,對人們的身體健康和生活質量造成不良影響。對于此類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必須進行嚴厲打擊。

        人民法院始終把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作為環境司法工作根本遵循,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決扛起司法保障生態文明建設重任,努力為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貢獻司法力量!


        責任編輯: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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