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在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作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報告中提到“依法服務生態文明建設。貫徹保護優先、預防為主、損害擔責等原則,制定生態環境侵權禁止令、懲罰性賠償等司法解釋”。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具有政治性、緊迫性、長期性的特點,需要人民法院一以貫之加以落實。
政治性。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領導全黨全國人民大力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的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和制度創新,開創了社會主義生態文明建設的新時代,形成了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揭示了社會主義生態文明發展的本質規律,開辟了當代中國馬克思主義生態文明理論的新境界,對建設富強美麗的中國和清潔美麗的世界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導作用。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提到了前所未有的政治高度,人民法院作為政治機關,務必增強對生態環境保護的政治敏銳性,在審判實踐中貫徹生態保護優先意識。
緊迫性。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規模以及交通設施不段完善,耕地保護和環境保護問題形勢越來越嚴峻。非法采礦、農村規模化養殖環境污染、片面認識“退林還耕”等問題與環境保護要求相悖。需要運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綜合發力,通過宣傳教育和懲戒手段,打擊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并責令采取恢復原狀、補栽補種、增值放流等措施修復生態環境。
長期性。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是一個長期性的過程,需要建立長效工作機制。近年來,人民法院為加強環境保護開展區域合作,如加強長江上游生態環境保護,宜賓五家法院建立了合作框架協議,對金沙江、岷江下游及長江口生態環境保護開展合作。當前,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非法采礦罪依然是主流,需要持續加強對長江十年禁漁宣傳,并強化行政執法機關與司法部門合作,保持對破壞生態環境犯罪主要案件的常態化打擊力度。同時,要加強刑法、民法典對生態環境保護宣傳,增強全民環境保護意識。
(丁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