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筠連縣法院組成七人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被告人嚴某春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沒收作案工具,繳納因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所發生的水生生物資源損害費用1002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嚴某春明知長江流域實施十年禁捕,于2022年7月5日攜帶從網上購買的漁具到筠連縣團林苗族鄉一天然河流,將漁具放置在該河流內捕魚。當日晚,被告人嚴某春在放置漁具的河道內取魚過程中被公安民警當場擋獲。公安民警現場查獲漁具30個,魚簍1個,魚獲1.2525千克。經認定,被告人嚴某春用于捕魚的漁具籠壺屬于禁用漁具。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嚴某春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嚴某春的犯罪行為,對涉案水域的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了破壞,損害了公共利益,依法應當對本案水生生物資源修復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長江十年禁捕,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筠連縣法院將繼續依法加大對非法捕撈違法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為構建生物多樣性保護網絡提供司法保障,希望廣大市民自覺維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杜絕非法捕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