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金陽法院同金陽縣檢察院、公安局、農業農村局、生態環境局多部門聯合開展西溪河刑事案件生態賠償漁業資源修復活動,共投放適合當地生長的齊口裂腹魚魚苗13700余尾,用于修復被三名被告人損害的水生生物資源。
2021年4月4日晚8時許,阿力某某1、阿力某某2、勒古某某三人違反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捕魚工具和方法捕撈水產品17.2公斤,后在途中被抓獲。經認定三被告人的捕撈行為造成水生生物資源損失合計人民幣84624元。同年,金陽法院審理該起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并對三名被告人予以判決。除判處相應的刑事處罰外,還要求三人承擔破壞水生生物資源和漁業資源修復的責任,在三被告刑滿釋放后增殖放流價值74304元的魚苗進行生態修復。
由于三名被告人未能如期履行修復責任,經主管單位農業農村局反映后,金陽法院依法立案強制執行。基于生態恢復案件實際執行中存在的困難,金陽法院黨組高度重視,經研討決定由刑事審判庭、政治部(督查室)、執行局共同參與,執行局牽頭,聯合主管單位縣農業農村局、監督單位縣檢察院、縣公安局、縣生態環境局等協助單位,在縣人大的監督下對判后的相關生態恢復措施進行討論并制定可實施的方案,并根據方案推進魚苗投放的執行實施工作。
活動現場,阿力某某等被執行人在縣檢察院、縣公安局、縣農業農村局、縣生態環境局的監督參與下,與執行法官一同將13700余尾魚苗投放入西溪河中,進行生態修復。
此次生態修復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是金陽法院貫徹落實中央關于生態環境保護戰略決策精神的具體體現,也是金陽法院嚴厲打擊了破壞生態違法犯罪行為,護航美麗金陽發展的審判執行新作為。在案件的執行過程中,金陽法院執行局充分發揮執行工作聯席會議效能,協調聯席單位,發揮聯席單位職能作用,創新工作方式,充分發揮了執行權利所起的強制威懾作用,創建了新形勢下的執行工作開展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