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8日,由樂山市市中區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在岷江長吻鮠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公開審理。市檢察院、市法院分管負責同志、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鄉鎮(街道)干部、漁政執法人員、“益心為公”志愿者、村民代表等近100余人到場旁聽。
承辦檢察官在庭審中介紹,2023年9月30日,李某、游某某二人攜帶電魚工具,到市中區某鎮某村2組板橋電站附近岸邊,用游某某事先準備的木制漁船到岷江長吻鮠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電魚,二人分工合作,游某某負責電魚、撈魚,李某負責劃船和撈魚,后兩人被漁政執法人員擋獲,現場扣押漁獲物80尾,共計22.875公斤。 市中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該案案發水域位于長江上游岷江長吻鮠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該水域被納入長江重點水域管理,是具有較高經濟價值和遺傳育種價值的水產種質資源的主要生長繁育區域。李某、游某某二人為一己私利,在明知案發水域屬于禁漁區和岷江長吻鮠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情況下,仍然使用電魚工具對本就脆弱的生態環境造成巨大破壞,導致水產品總量減少。經相關部門認定,李某、游某某兩人的行為對水生生物資源造成直接、間接損害總價值為109629元,已嚴重危害生態安全,應當承擔相應民事侵權責任。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李某、游某某二人履行生態修復責任,增殖放流價值人民幣109629元的魚苗。
“我對自己的行為感到非常后悔,我知道錯了,以后再也不會非法捕魚。我認罪認罰,保證絕不再犯……”李某、游某某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當庭認罪認罰,并表示自愿承擔生態修復責任。經審理,市中區法院支持了檢察院的全部訴訟請求,并認定李某、游某某二人的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游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兩個月;二人共同承擔履行生態修復責任。
庭審結束后,在市中區漁政部門的協助下,在市中區檢察院、法院的共同見證下,李某、游某某二人一同在庭審地岸邊進行增殖放流。 最后,市中區檢察院進行了現場普法,通過發放宣傳資料、答疑解惑等方式,向群眾普及了與日常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知識,通過對相關典型案例的講解,在提升群眾生態環境保護意識的同時引導群眾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積極參與水產種質資源保護。 近年來,樂山市市中區檢察院立足法律監督職能,持續開展“整治非法捕撈水產品專項行動”,嚴厲打擊長江上游危害漁業資源違法犯罪活動,審查辦結20余件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起訴30余人獲有罪判決,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生態修復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