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某有權制作決定的人民政府發出通告,疫情管控期間禁止社會車輛上路,車輛上路需憑通行證通行。鎮政府找到某廣告公司,提供了政府電子印章,要求其制作150個通行證,該廣告公司擅自加印制了兩個通行證供自己使用,對廣告公司的行為該如何處理?
【疑難點】
廣告公司的行為如何定性?對該行為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如何處置?
【執法建議】
經討論后形成的意見:
政府依法定程序制作的通行證屬于國家機關的證明文件。在執法中,公安民警要結合不同情形加以甄別做出不同處理。
情形一:如果政府給定的模板沒有編號,150個均為通用模板,而廣告公司在此基礎上擅自加印了2個。具體來說,就是廣告公司在政府委托制作150個通行證的基礎上,印制了152個通行證,其中2個私自留下并使用。本情形中的擅自加印行為則屬于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執法管理的范圍,應當由主管部門依據《印刷業管理條例》予以處理,不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的范圍。如果在使用中造成了其他后果,可依據后果的具體情形,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印刷業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三十五條印刷企業和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獲得個人不得盜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不得銷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不得將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四十二條規定:“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非法加印或者銷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情形二:如政府委托廣告公司制作的通行證,每一個按不同編號制作,無論是在【提問】中150個通行證的基礎上按順序多印刷了151、152號,還是制作了150個通行證中的兩個重號,前述兩個行為都屬于偽造國家機關的證明文件,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應當委托證件制發機關出具認定意見,經認定系偽造的,應當予以收繳,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罰。
1.加印行為系廣告公司工作人員擅自進行,對制作人依據《中華人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2條進行處罰;
2.如廣告公司系單位,加印通行證系在公司的授意下進行,則對該公司交由出版行政部門依據《印刷業管理條例》進行處罰,對公司的主管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依據《中華人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2條進行處罰;
3.使用人明知該通行證系偽造而使用的,依據前述規定進行處罰;
4.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提示:認定是否屬于偽造國家機關的證明文件,應由公安機關出具委托書,由證件制發機關出具書面認定意見。在證據收集中,應強化證據收集,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法律依據: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四)偽造、變造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公文、證件的,或者盜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五)非法加印或者銷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上述意見供參考,執法中需根據具體情況和當地公安機關要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