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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疫情期間化解矛盾糾紛對策探討

        來源:江安縣司法局 作者: 劉權 發布時間:2020-02-19 15:21:27

         

        新冠肺炎疫情的發生,對人民調解日常性工作帶來了新的挑戰,常規性的工作方法,已不能適應疫情防控工作的總體要求。化解矛盾糾紛的常用程序和方法,在疫情防控的大前提下,已不能發揮出有效的作用。如何在疫情期間有效地化解矛盾糾紛,是我們必須面對并盡快制定出特殊時期化解各類矛盾糾紛臨時規程和方案。本文就圍繞化解矛盾糾紛這個結果要求,去探尋適應當前疫情防控的化解矛盾糾紛的方法和途徑,為打好疫情防控的戰役起到積極的作用。

        一、正確掌握疫情防控工作與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的辯證關系

        唯物辯證法告訴我們,任何矛盾事件都有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主要方面起決定性的作用,次要方面起輔助作用并具有反作用力。當前,疫情防控是主要方面,其他具體工作是次要方面,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屬于具體工作,也屬于次要方面。

        (一)用疫情防控的總要求指導矛盾糾紛化解工作

        面對疫情蔓延的嚴重形勢,矛盾糾紛化解工作要以習近平總書記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為指針,結合省、市、縣在疫情防控方面的具體要求為指導。按照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的要求切實做好縣域矛盾糾紛的化解工作。

        (二)矛盾糾紛化解工作要有利于疫情防控工作

        疫情防控是大局、全局的工作,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必須增強大局意識和整體意識,自覺從大局出發想問題、做事情。矛盾糾紛化解工作要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支持,要把多年來建立起來的矛盾糾紛化解工作機制優勢和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轉化為疫情防控的強大政治優勢。

        (三)共同推進疫情防控工作和矛盾糾紛化解工作

        堅持普遍聯系的觀點,掌握矛盾對立統一規律,在重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時,統籌做好矛盾糾紛的化解工作。在共同推進疫情防控和矛盾糾紛化解的工作中,堅決反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本位主義,堅決反對教條片面的觀點。疫情期間的矛盾糾紛化解工作,要從疫情防控這個實際出發,分清主次和輕重緩急,抓住疫情防控工作中最突出的問題,集中人力物力及時解決問題。

        二、對疫情期間矛盾糾紛的特征分析

        這次突如其來的的疫情,是對我們矛盾糾紛化解工作機制和化解能力的一次大考。在應對此次嚴峻的疫情,總體上縣域內的矛盾糾紛化解能力還是存在一些明顯的短板。一是在巨災面前,認識和準備都不充分,常用的手段和方法不能用,新的化解矛盾糾紛的方法和手段沒能及時跟上;二是專職調解隊伍人員不足,部分村(社區)調委會應急能力薄弱;三是信息資源共享不夠充分。疫情期間在個案上,矛盾糾紛也具有一些特征。

        (一)疫情期間,矛盾糾紛案件總體上呈下降趨勢

        一是由于疫情期間的一些防控措施的施行,生產經營活動和個人活動大幅減少,矛盾糾紛產生的誘因也減少;二是在疫情面前,民間糾紛的當事人,都不約而同地采取了相對克制的態度;三是大量人員抽調協助疫情防控工作,在案件統計上有漏統計的情況。

        (二)與疫情有關的小糾紛持續增加

        由于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雖然民間糾紛案件總體上在下降,但是,與疫情有關的小糾紛呈上升趨勢。這些小糾紛集中反映在三類案件中,一是家庭成員之間小糾紛,由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家庭的生活模式發生了改變,長期在家里不出門,造成心情煩躁,家庭成員之間的口角之爭時有發生。二是小區業主與物管之間的小糾紛,在疫情防控期間,小區物管增加了相應的管控措施和服務措施,由于溝通不及時,小區業主與小區物管之間的小糾紛也時有發生。三是因春耕生產而發生的小糾紛。

        (三)單個案件具有普遍性的特點

        從近期發生糾紛案件上來看,個案中顯現出一類案件的共性。如物業類糾紛,從個案反映出來的基本上都是業主對疫情期間物業公司的管理措施和服務方法方面的糾紛。再如家庭類糾紛,從多個案件反映出來,基本上都是由于生活模式與之前有較大的改變,造成心情煩躁而產生的糾紛。

        只有通過在疫情防控期間對化解矛盾糾紛案件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分析,才能做好和完善化解矛盾糾紛的基礎性工作,才能制定出應對疫情切實有效的化解矛盾糾紛工作機制。

        三、矛盾糾紛在疫情期間的化解策略和建議

        盡管疫情防控處在關鍵期,但只要進一步發揮好人民調解化解矛盾糾紛的制度優勢,堅持疫情防控一盤棋,及時調整疫情期間化解矛盾糾紛的手段和方法,把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密切聯系群眾的優良傳統和工作優勢,就一定能戰勝疫情。

        (一)在疫情期間確立及時化解和階段性化解相結合的整體思路

        從人民調解工作機制的規程和實例上來看,一件矛盾糾紛案件,需要經過一次或多次調解才能夠化解,不能化解的案件,需引導矛盾糾紛當事人進入其他化解程序。這種常規性的工作機制,在疫情防控的大前提下,已不能正常發揮其作用,我們應該引入階段性化解來彌補不足。階段性化解是指一件疑難復雜的糾紛案件,需要經多方取證和多次調解才能化解的案件,或是人民調解不能化解的糾紛案件,需引導雙方當事人進入仲裁、公證、訴訟等程序進行化解案件,不再進行多次調解和引導化解,而是通過法治宣講和疫情防控宣傳,勸導糾紛當事人暫時息紛止爭,待疫情防控結束后,再重啟調解和引導進行其他化解程序。

        (二)調解手段和方法要有利于疫情防控

        從我們常用的調解手段和方法上來看,絕大多數糾紛案件是通過面對面地調解來化解的,在當前疫情防控期間,這種調解方法不應該再廣泛使用,我們應該更多引入電話調解和視頻調解來化解矛盾糾紛。

        (三)疫情期間化解矛盾糾紛的對策和建議

        矛盾糾紛的排查階段:一是充分利用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入戶排查疫情時,收集矛盾糾紛情況,能化解的,由疫情防控人員現場化解,不能化解的,將糾紛信息通過手機及時傳到村、社區指定的調解員那里,由村、社區調解員進入下一步的調解工作。二是利用疫情監控點的工作人員,收集掌握該片區的矛盾糾紛情況,能化解的,由疫情監控點工作人員現場化解,不能化解的,將糾紛信息通過手機及時傳到村、社區指定的調解員那里,由村、社區調解員進入下一步的調解工作。三是負責村、社區矛盾糾紛排查工作的調解員,不建議再進行走訪排查,而是多利用手機進行排查。

        矛盾紛紛的化解階段: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在疫情期間調解矛盾糾紛,應把手機調解作為主要調解手段,不能及時化解的,引入階段性化解,不能引入階段性化解的,各調委會應及時上報當地司法所和縣人民調解指導中心,再由當地司法所和縣人民調解指導中心進行調解。

        糾紛案件的回訪階段:由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在疫情期間進行電話回訪,并做好相關登記。

        盡管疫情來勢洶洶,防控工作依然艱巨,但我們相信,在黨的堅強領導下,緊緊依靠人民群眾,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制度的優越性,及時調整調解策略,并將人民調解的制度優勢轉化為效能,就一定能夠打贏疫情防控這場仗。 

        責任編輯:陽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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