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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切實解決執行難的幾點建議

        來源:四川省屏山縣人民法院 作者:李玲 發布時間:2021-08-27 15:17:03

        “執行難”是當前中國社會存在的一個大問題,執行難主要表現在當事人有財產執行而不能及時得到執行,當事人無可供執行財產導致案件不能執行,被稱之為“執行不能”,“執行難”的產生是有多方面因素引起的,要徹底解決這個問題,是一項長久的、宏大的工程。而“切實解決執行難”的提出,需要政府、人民群眾以及社會組織等各方面的力量的參與,一步步完善執行工作的運轉體系、制度,才能逐步實現切實解決執行難。

        一、執行難的原因

        (一)法律觀念淡薄。當今社會尚未形成誠實信用的經營價值觀,再加上對當事人造成抗拒執行而違法犯罪的成本低廉。部分當事人誤認為賴債也無法把其怎么樣,不會坐牢,肆意公開對抗法院執行工作,不履行義務。

        (二)涉刑事案件中附帶民事賠償、罰金的執行案件執行難。作為基層法院,涉及到的經濟犯罪案件,多為一般的刑事案件。這類案件中的被執行人很多都是判處有期徒刑在監獄勞動改造,本人的履行能力基本沒有,很多都是家庭經濟條件差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或者是因為犯罪為導致家庭困難,這類案件中被執行人的賠償能力低下,而賠償的數額從幾千到幾十萬不等,均無法得到有力執行。這一類案件嚴重加重了執行案件的處理,加大了執行工作的負擔。

         (三)被執行人躲避執行執行難。在執行案件立案后,首先是必須先尋找案件被執行人。但在實際中,被執行人法律意識淡薄,公然藐視法律,不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法定義務,更有一些被執行人故意躲避人民法院的傳喚,而為躲避執行,與法院搞游擊,你來我走,你走我回。采取各種方式拒絕法院的執行工作,與法院硬頂軟磨,向其發送的各種法律文書不予理睬,從而使得使案件得不到實際解決;有的被執行人舉家搬遷,長期下落不明,搞起人間蒸發;更有甚者暴力阻礙法院的執行工作,或以上訪纏訪方式已期擾亂阻止法院執行。刻意轉移隱匿,財難尋。進入執行程序后,一部分被執行人想方設法轉移、隱匿財產,造成無履行能力的假象。執行財產難尋主要表現在被執行人提供給法院的財產信息多為無價值的“財產”,然而真正的錢物,都被被執行人通過化名、掛名置產等手段進行隱匿來逃避執行;或是與他人惡意串通,比如進行假離婚、假抵押或者通過虛假的經濟賬目來轉移資產以逃避應履行的支付義務。在執行工作中,銀行轉賬可控可查,但在基層法院轄區中,多為經濟不發達區域,受傳統消費習慣的影響,沒有形成很好的財務制度,現金在流通情況較多,而現金很難控制,對執行工作造成了無形的阻礙。

        (四)人情關系、以自定制度妨礙執行,協助執行人難求。很多負有協助義務的協助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多是朋友、親戚等相近關系,怕得罪人的影響,造成具有法定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配合,不協助,刁難執行,甚至為被執行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隱匿,轉移財產。當前法院雖然均有與政府的紀檢機關、綜治部門、行政執法機關以及銀行等社會機構建立了初步的執行聯動機制,但從實際上來說還不夠深入,執行聯動機制運轉不暢,缺乏一個更為順暢的協作平臺,尤其是有些部門沒有真正實現信息共享,機制運行效果不能滿足基本的執行工作的需要。溝通查詢難、協同聯動慢、甚至是以自身機構的財務、管理制度等來搪塞執行等情況,嚴重的直接影響到執行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五)涉及特殊主體,難碰。每個法院在當地的社會穩定、經濟發展中都起到相當關鍵的作用,但是難免遇到一些特殊的被執行主題。如涉黨政機關執行案件、金融執行案件、房地產執行案件、涉及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執行案件以及因歷史遺留問題形成的執行案件等各種大型群體的案件。這些案件類型涉及各種特殊主體、特殊財產的案件,不只是要考慮到法律的權威性,還要考慮到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各方面的影響。現在特殊階層在擴大,身份在變化,如民營企業法定代表人成為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屢見不鮮,這類案件的執行就不僅僅是考慮到簡單的執行工作,還要考慮到執行工作之外的因素。

        二、建議

        (一)利用大數據,加強信息化建設。法院可以通過當前信息化的建設,接軌社會,同步進行信息化建設,實現信息化與法院執行工作之間的深入融合,從而分析、解決執行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以后的執行工作,完全可以更深入的利用大數據時代對現有的執行數據進行深入整合分析,分析主客觀原因,為“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數據支撐。在后期的信息化建設中,應當持續運用新的技術手段、更優化的協作平臺,為實現 “基本解決執行難”的進一步突破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二)加強普法及風險意識教育。充分利用多類型信息媒體功能,積極開展形式多樣化的執行宣傳教育,開展普法及風險意識教育,讓人民群眾認識到生效法律文書的法律重要性,為執行工作營造一個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政府相關的法律宣傳部門應將執行工作列為普法教育的一個重點內容,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引導人民群眾知法懂法。法院也應當主動與普法、宣傳部門加強聯系與合作,利用電視等宣傳媒體開展以案釋法活動,擴大宣傳效果。積極引導社會各界特別是案件當事人正確認識執行難與執行不能的關系,讓當事人提高對執行工作的認識、增強風險責任意識,提高當事人的誠信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以達成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溝通,形成正確的社會輿論導向,掐斷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的產生源頭。

        (三)加強社會誠信獎懲系統的建設。全社會都要積極參與到誠信體系的建設中,要建立誠信體系懲處制度,明確征信處罰措施,建立全社會的誠信意識。鼓勵各性質組織保持良好的信用評分,同時對征信主體給予嚴厲的懲處,并相關的社會活動領域進行限制,從而使得被執行人不敢也不能以失信為代價抗拒執行。

        (四)建立執行工作聯席制度。法院應當加強與各級行政機關在執行工作的協助和配合。政府、工商、公安、電信等部門要積極配合法院建立信息通報、反饋的聯動機制,實現各部門工作系統載入信息與法院執行案件執行系統的辦案信息的互聯互享。負有法定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要積極履行人民法院發出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列出的協助義務,不得以任何內部制度規定或是其他借口對應履行義務進行推諉、拖延、甚至阻礙執行。如拒不履行協助義務或妨礙執行的,將受到法院司法處罰,并且法院可向紀檢監察部門提出紀律處分建議。要與各新聞媒體和法制教育宣傳部門加大合作,促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法治意識。要加強抗拒、阻礙人民法院執行或拒不履行執行義務的行為進行曝光和打擊。

        (五)加強執行隊伍的管理建設。進一步加大執行工作投入,為基本解決執行難提供有力的后勤保障。加強執行人員的業務素質的提高,應當結合執行工作的實際情況,把年輕有為,法律素養高,政治素養高、工作作風好、專業知識強的廉潔自律干警抽調到執行工作中,并有針對性地加強解決執行實踐中所遇見的實際問題,提高執行隊伍的整體素質。

        (四川省屏山縣人民法院 李玲)


        責任編輯:楊雪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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