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社會的發展,農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農村外出打工人員的增多,傳統的婚姻觀念受到沖擊,農村婚姻糾紛案件逐漸增多,呈逐年上升趨勢。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家庭是構成社會的基本單位,離婚不僅是個人的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問題,婚姻訴訟的增多就意味著家庭的不固定,家庭的不固定則會帶來秩序的不穩定,不利于構建社會主義新農村背景下和諧社會。
一、目前農村婚姻家庭糾紛存在普遍問題
(一)思想觀念發生變化。隨著農村物質水平的提高,一些人的道德觀念出現了偏差,出現了婚外情;一些年輕人思想過于開放,草率結婚,婚后發現雙方性格不合,又匆匆走上離婚之路;近年農村外出務工人員增多,一些新事物和新理念,對以前相對較為穩定的婚姻帶來了較大沖擊,雙方長期分居,婚姻逐漸走向破裂。
(二)父母對子女婚姻生活過多干涉。在農村父母對孩子的婚姻會過多干涉,而這種干涉甚至會出現婚戀不自由:農村的一些男女一般是經父母托人介紹認識的,父母如果對對方的家庭滿意,會決定讓其子女繼續交往,故有些男女在不了解對方的情況下,聽從父母安排,走向婚姻;農村風俗習慣中有女方家庭向男方家庭索要彩禮,父母為兒子娶媳婦,婚禮上的一切開銷應該都由男方花費,導致雙方父母在子女婚姻生活有了絕對指手畫腳的權利,有些夫妻的感情還不錯,但因為雙方父母過多干涉導致婚姻無法持續下去,對于婚姻基礎本來就薄弱的當事人雙方來說,父母過多干涉婚姻無疑是雪上加霜。
(三)家庭暴力。在農村,大部分的離婚糾紛均是由女方提出的,多數起訴狀中都會不同程度的提到有家庭暴力的現象。農村流傳一句話“打是親、罵是愛”,這給施暴者提供了冠冕堂皇的理由。而且農村也給了施暴者一定的忍耐度,大部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都會選擇逆來順受,委曲求全或者離家出走。有些男方多次毆打女方,女方忍受不住提出離婚,男方會在盛怒下做出極端行為。由此可見在農村家庭暴力的存在,極易導致極端事件的發生,引發其他嚴重的問題。
(四)子女撫養問題。在農村,一些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對孩子的考慮太少了。有些當事人爭孩子不是為了真正得到孩子的撫養權,而是為了拒絕出撫養費。因為民法典明確規定,一方撫養孩子的,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教育費和生活費的一部或全部。但是在農村,當事人都沒有固定收入,在調解的時候雙方就孩子的撫養問題往往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即使做出判決,結果也很難執行,孩子的合法權益明顯得不到保護。
二、建議
(一)普及法律知識,提高農民法律意識。深入農村大力開展行之有效的法律宣傳教育,大力倡導文明和諧婚姻新風尚。特別是對廣大農民群眾進行民法典的宣傳教育,讓廣大人民群眾懂法、知法、守法,預防和減少因婚姻家庭生活引起的矛盾糾紛,提高其法治觀念和道德水準,增強自律和他律能力。
(二)大力宣傳和弘揚社會主義婚姻家庭觀。充分發揮巡回法庭、新聞媒介、普法手冊的作用,加大力度宣傳社會主義婚姻家庭觀,要對農村環境下的傳統婚姻家庭觀念進行積極地引導,父母對子女的婚姻不要過多干涉,要幫助其子女建立自由、文明、和諧、穩定的婚姻關系。多開展一些弘揚家庭美德、良好道德的活動,倡導社會新風,創建和諧社會。
(三)建立健全反家暴機制。與相關部門相互配合,建立反家暴工作機制,對疑難和“家暴”方面的糾紛進行聯合調解和處理,不斷提高反家暴效果;設立家庭婚姻咨詢熱線,為群眾答疑解惑,強化相關法律知識,加大維權力度;在農村加強宣傳,營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圍,做好反對家庭暴力的宣傳工作,廣泛宣傳家庭暴力的危害,使人們明白家庭暴力并不是個人和家庭私事,而是一種侵犯人權,違反社會道德的行為;提高農村婦女自身維權意識,在遭受家庭暴力時,切不可逆來順受,委曲求全,要及時勇敢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四)加強法制教育,建立監督機制。為更充分的保護離婚家庭子女的利益,保證父母的撫養義務實際履行,法庭可以引入第三方監督機制。與其所在的村委會聯系,由村委會對離婚家庭子女進行登記,并對父母履行撫養義務進行監督,如果有父母履行不到位的情況,可通過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同時要加大強法制宣傳,強化撫養責任,使之認識到不論婚姻關系是否存續,也不論子女的撫養權歸屬何方,父母任一方對子女都承擔著不可推卸的撫養義務,這既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是道德的普遍要求。
(曾書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