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1日,屏山縣人民法院奔赴瀘州市某醫院巡回審理了一起特別程序案件——宣告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
姚某甲與劉某系夫妻關系,二人自1986年9月登記結婚至今。2023年9月,劉某因高血壓腦出血入院治療,經醫院診斷為言語障礙、氣管切開術后拔管困難、偏癱、腦器質性疾病致精神障礙,已無法正確表達自己的意志。姚某甲向屏山法院申請認定劉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姚某甲為劉某的監護人。
屏山法院受理此案后,為便于查清事實,承辦法官迅速聯系劉某的近親屬、當地村委干部以及醫院,深入實地詳細了解劉某的身體狀況和家庭基本情況。通過走訪調查,屏山法院認為,劉某經司法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為保障劉某的合法權益,姚某甲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遂依法宣告劉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姚某甲為劉某的監護人。
從立案到結案,本案用時不到XX日,承辦法官用高效司法服務和公正裁判,依法維護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贏得了當事人的高度認可和贊揚,充分展現了屏山法院為群眾辦實事、解難事的責任擔當。
下一步,屏山法院將始終堅持司法為民的工作宗旨,緊扣“公正與效率”,聚焦群眾急難愁盼,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司法需求,不斷傳遞司法的速度、力度與溫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