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瀘州中院、瀘縣法院聯動瀘縣綜治中心、民間調解組織等非訴解紛力量成功化解了一起存在“民轉刑”風險的案件,將糾紛止于未發、風險化于萌芽。
案情回顧
梁某為裝修房屋,向雷某購買了一批瓷磚,約定由雷某送貨上門。雷某按照交易習慣履約后向梁某催收貨款,梁某卻認為該批瓷磚存在質量瑕疵,表示需待其裝修完成并驗收通過后才能付款。雙方多次協調無果,雷某遂訴至瀘縣法院,要求梁某立即支付貨款1萬余元,并揚言自己的“小本生意”若得不到法律保護將報復梁某。
面對小案下潛藏的“民轉刑”風險,瀘州兩級法院召開專案會商研判,核明爭議焦點,商討風險隱患,制定穩控措施,并耐心向雷某釋法說理和程序引導,緩和其對立情緒。經引導,雷某情緒有所放緩,愿意通過“+法院”的訴前多元解紛途徑化解矛盾糾紛。
溫情調解
瀘縣法院抽調專人與駐院人民調解員、屬地社區干部組成調解工作專班。在進一步溝通中,梁某堅持認為雷某送貨上門的瓷磚與其在店鋪中看到的樣本差異較大,存在明顯的質量瑕疵,并以自己健康問題需要休養為理,希望在1個月后再行處理該糾紛。充分考慮到梁某的健康狀況,經雷某同意,工作專班延期1月處理該起糾紛。梁某休養結束后,聚焦案情爭議焦點,工作專班考慮到雙方對瓷磚質量存在較大異議,主動邀請熟悉瓷磚“行家里手”共同到梁某房屋實地查看、就地協調。在現場,工作專班認真聽取了雙方的意見,并針對雙方存在爭議的貨物驗收、質量、付款時間等事項進行細致的釋法疏導,并耐心向梁某釋明“履約守信”的價值,協助其算好“時間賬”“法律賬”“成本賬”。
通過多次法官釋法、調解員說理、“行家里手”闡明交易規則,雙方不斷縮小分歧、消弭對立情緒。經過工作專班組織反復磋商,最終促成雙方對欠付貨款的金額及支付時間等達成一致意見,梁某當場支付了全部貨款,雷某自愿撤回了起訴,該糾紛得以實質化解。
此案是瀘州法院開展“司法為民再深化”專項行動的一個縮影,瀘州法院以辦好小案件、護佑大民生、服務大發展的理念,將依法履職貫穿至糾紛化解全過程、各環節,自覺融入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體系,聯動非訴解紛力量,既回應群眾的實際困難,彰顯司法柔情,又在每一件案件中下足“繡花功夫”力促“事心雙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