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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援惠民生——構筑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屏障

        來源:四川省井研縣司法局 作者:李清萍 發布時間:2022-08-17 16:06:15

        2021年5月26日,犯罪嫌疑人張某、王某、小力(未成年人)在井研縣一門市外盜竊被害人錢某停放于此的二輪摩托車輛,經鑒定,價格 240元;后三人在一街道外盜竊被害人羅某停放于此的二輪摩托車一輛,經鑒定,價格460元;5月27日晚,三人在一小區樓下盜竊被害人金某停放于此的二輪摩托車一輛,經鑒定,價格280 元。

        2021年6月1日,犯罪嫌疑人小力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井研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2年3月4日由井研縣公安局送至井研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同日被井研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并于2022年3月24日賠償被害人損失人民幣 200 元,取得羅某的諒解。

        因小力案發時系未滿18周歲未成年人,且未聘請辯護律師,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78條規定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情形,井研縣人民檢察院向井研縣法律援助中心送達提供法律援助通知書。井研縣法律援助中心經審查,小力符合法律援助條件,作出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并指派四川武陽律師事務所尹晏軍律師代理此案。

        承辦律師接受指派后,第一時間聯系辦案機關開展安排閱卷事宜相關工作,經仔細查閱卷宗、分析相關證據,充分整理思路后,立即聯系小力進行會見,進一步了解案情。除案卷本身揭示的情況外,律師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小力多次盜竊并非因缺少經濟來源,其父母在當地做小本生意,姐姐在讀大學,家庭經濟寬裕,但因家庭對其缺少管束,未盡到監護教育的職責,小力常與社會無業閑散人員糾集在一起,在他人煽動下未能考慮到行為后果,與他人一同犯下罪行。承辦律師了解其犯罪邏輯后,一方面推動小力及家長積極退贓并向受害人道歉,取得受害人諒解,另一方面向小力普及基礎法律常識,闡明犯罪后果,引導其與父母加強溝通,尋找穩定工作,趨向健康的社交環境。小力現已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深感自責,表示以后會通過自己的勞動來換取想要的生活。

        承辦律師在征得小力及其家屬同意后,決定以附條件不起訴為目的發表辯護意見。其意見主要有:(一)小力在案發時系未成年人,綜合本案案情,其符合附條件不起訴的條件;(二)小力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后,主動至辦案單位進行詢問取證并接受其控制的情況,應視為自動投案,并且到案后能夠做到如實供述,成立自首;(三)小力已自愿認罪認罰,并已取得被害人諒解;(四)小力由于法律意識淡薄,對自身行為的后果嚴重性認識不足,最終導致其實施了錯誤行為,客觀上情節較輕,從其主觀上來說本案無預謀,系臨時起意。根據《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指引(試行)》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議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小力作附條件不起訴處理。

        最終,井研縣人民檢察院采納了辯護律師的意見,2022年3月29日,檢察院對小力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書,考驗期為6個月。

        【案件點評】

        未成年人犯罪已成為當前愈來愈普遍的社會現象,其產生原因具有社會化、多元化性質,既有個人因素、也有政治因素、法律因素、家庭因素。未成年人作為社會的弱勢群體, 應當是受到社會支持的主要客體之一,未成年人需要國家、群體和個體三個層次的社會支持,當三個層面的社會支持出現斷裂,形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

        首先從宏觀上看,社會因素和文化因素中有誘發未成年人犯罪的內容。社會人口結構、城鄉結構、產業結構等諸多結構性變化所帶來的種種矛盾沖突不僅體現在代際問題上,而且對部分未成年人也產生莫大影響。閑散青少年群體、有不良行為或嚴重不良行為的青少年群體、流浪乞討青少年群體、服刑在教人員未成年子女群體、農村留守兒童群體被列為開展教育幫助和預防犯罪試點的五類重點青少年群體,五類未成年人的共性是都屬于社會弱勢群體。高速發展進程中,他們被動成為主流結構之外的群體,成為預防犯罪的重點對象。

        其次從微觀上看,誘發未成年人犯罪的微觀因素主要是未成人個人因素和家庭、學校因素。未成年人個人因素包括未成年人生物、生理和心理特質,未成年人犯罪個人因素最大的特征反映為心智未開、缺乏自我控制,難以抵制外界消極因素的影響。部分未成年人在學習、考試壓力會出現迷失方向和通過對抗行為或暴力行為發泄壓力的舉動。家庭和學校因素對未成年人犯罪也會產生多方面的影響。家庭和學校是未成年人主要的活動場所,對未成年人是持續和深刻的。家庭環境的過度束縛,是未成年人反抗家庭,進而反抗社會的深層次原因。家庭關系的殘缺、學校教育的不足均可能成為未成年人犯罪的因變量。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小力多次盜竊,每筆盜竊標的物金額并不大,究其原因,在于思想不成熟,自身法律意識淡薄,對犯罪后果嚴重性認識不足,加之家庭對其疏于管理,最終誤入歧途。

        加強對未成年人保護,一方面離不開學校、家庭、社會三方面支持,通過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和自控能力來達到預防犯罪的最終目的。另一方面,要通過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的完善來為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一定的法律和司法保障,針對未成年人案件,在犯罪嫌疑人及家屬未委托辯護人的情況下,辦案機關應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作為援助律師不僅要在法律的維度內衡量其涉嫌犯罪的事實認定、犯罪情節、應受到的刑罰,更肩負著教育、感化和挽救的職責,通過量化的分析和個案的深入調查,以及和相關單位、部門、組織的有效聯動,方能履行好國家和法律賦予的神圣使命。本案中,援助律師結合案情本身和小力的主觀意圖、社會危害性、家庭教育等方面進行系統分析,積極推動取得被害人諒解,全力爭取附條件不起訴。這樣,不僅教育了未成年人,還給了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充分踐行了“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為未成年人構筑了一道司法保護屏障。

        (李清萍)


        責任編輯:楊雪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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