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四川省屏山縣人民法院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進一步加大對涉民生案件的執行力度,切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彰顯司法公信力。
屏山法院轄區有2個彝族鄉,2022年11月20日,是彝族新年,眼看新年將近,彝族執行申請人沙某1、耍某的案件始終讓承辦法官放心不下,沙某案件的被執行人王某為屏邊彝族鄉建卡脫貧戶,2021年12月經屏山縣屏邊彝族自治鄉屏邊社區研判存在返貧風險,被識別為脫貧戶不穩定戶,當前王某名下無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自身又患肩周炎,外出務工就業難度大,無固定收入,無能力向沙某支付賠償款;耍某案件被執行人沙某2無固定收入,沙某2名下無任何資產,我院窮盡措施也未發現被執行人沙某2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該兩起案件均屬于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人民法院依法窮盡執行手段,仍不能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考慮到二案件涉民生,申請執行人沙某1、耍某均面臨生存、生活的極端困難,承辦法官決定為其申請司法救助,積極引導申請人收集、提交資料。
經過向縣委政法委申請,二申請人分別獲得5000元、6000元的司法救助金,在彝族新年之際該兩筆司法救助金分別發放到二申請人手中。
執行不能”案件“與“執行難”的案件二者存在本質上的區別,執行不能是被執行人在客觀上確實無可供執行財產,致使執行標的無法實現;而執行難案件是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但因被執行人抗拒或規避執行、轉移或隱匿財產、逃避債務,或者法院執行手段匱乏、執行措施不力、執行力量不足或出現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以及有關人員或部門干預執行等情形,致使執行標的無法實現。
面對執行不能案件,充分發揮司法救助金的救急扶困效能,既能有效幫扶困難群眾,又能及時化解人民群眾內部矛盾,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法院用心、用力、用情解決人民群眾最急難愁盼問題的真心、真情、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