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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山普法小課堂】租賃物改善

        來源:屏山縣人民法院 作者:解秋權 發布時間:2023-12-19 14:46:42

        【法條內容】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解析】

        首先,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如果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這是承租人的基本義務。

        其次,如果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那么不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對承租人的一項保護性規定。

        第三,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如果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這一規定保障了承租人在租賃物出現故障時的權益

        最后,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強調了承租人的保管義務。作為承租人,在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前,需要先得到出租人的同意。如果未經出租人同意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責任編輯: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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