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內容】
第五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產生。
【解釋】
抵銷是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民法典》第568條規定了債的法定抵銷,當事人互負債務且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不同于法定抵銷,本條對抵銷債務的性質沒有特別限定,不要求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根據本條第1款規定的抵銷權構成要件:
(1)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的法律原因必須在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已經存在;
(2)債務人對讓與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3)債務人對讓與人的債權在通知到達時已屆清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