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7日,內江市東興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某藥店進行檢查時,發現該藥店銷售的“風熱感冒顆粒”“風寒感冒顆粒”共計四種規格的藥品標示價格28元/盒,進貨票據出庫復核單顯示進價為5.1-6.6元/盒。
經調查發現,上述藥品為四川某藥業有限公司員工羅某于2022年10月14日供貨給該藥店,羅某實際收取藥店18.8/盒-19.8/盒的單價,同時出具四川某藥業有限公司銷售出庫復核單及普通送貨單,形成一筆藥物兩張進貨票據的現象。
經查證,羅某為四川某藥業有限公司外銷部業務員,在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在18批次藥品出庫復核單上標明的價格27720元的基礎上加收貨款24265.5元謀取利潤并據為己有。
羅某作為該藥業有限公司業務員,于2022年4月11日至2023年1月11日之間,以公司的名義向東興區各藥店銷售安神補心丸等18批次藥品,在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采取在明碼標價之外另行加價的不正當價格手段牟取利潤24265.5元,其行為構成了使用在明碼標價之外另行加價的不正當競爭手段牟取利潤的違法行為。該行為對醫藥公司、藥店的聲譽、信用造成一定的影響,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執法人員認為,羅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四川省價格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禁止使用下列不正當價格手段牟取利潤:(三)在明碼標示的價格之外另行加價:”的規定,根據《四川省價格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本案符合從輕處罰的情形。
綜上,內江市東興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24265.5元;罰款24265.5元,罰沒款合計48531元。(黃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