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春雷行動2023”中,經質量監督抽查,隆昌市某加油站銷售的0#車用柴油不符合GB19147-2016標準。當事人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車用柴油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隆昌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上述批次車用柴油貨值金額達124404.7元;至案發之日,涉案柴油已售完,違法所得6180.4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并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持續情況、危害程度、危害后果、主觀過錯和公平公正要求、優化營商環境等方面,隆昌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和處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車用油品事關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隆昌市市場監管局注重持續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加油站計量器具的監管,積極督促經營者誠信守法。同時,在省、市抽檢的基礎上,加大油品的抽檢力度,截至目前,已抽檢車用汽(柴)油47個批次、加油站17家、油庫3家。(李勝友 鄧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