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3年2月,胡某駕駛正三輪載貨摩托車追尾一輛二輪電瓶車,民警現場對胡某進行了酒精測試,后將其帶至醫院進行了血樣提取,經檢測,胡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為175.9㎎/100ml,遠超80㎎/100ml的醉酒駕駛標準。市交警支隊認為胡某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胡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吊銷胡某所持有的A1機動車駕駛證。胡某不服,認為只應吊銷與其違法行為相對應的三輪電動車駕駛證,而不是A1駕駛證,遂訴至法院。
峨眉山市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原告胡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并引發交通事故,其交通安全意識顯然已不具備繼續駕駛機動車的條件,應當吊銷其持有的全部機動車駕駛證。市交警支隊對其處以吊銷A1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不違反“過罰相當”原則,符合法律規定。
普法課堂 一、“機動車”“非機動車”傻傻分不清楚?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三)“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法官說法 實務中,群眾最難以區分的主要是電動車類,其實,現在兩輪電動車已詳細劃分為電動自行車、電動輕便摩托車、電動摩托車,其中電動自行車以車載蓄電池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和電驅動功能,屬于非機動車,而電動輕便摩托車、電動摩托車都屬于機動車,不僅需要登記上戶,還應當持證上路!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該吊銷何種駕駛證?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關于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規定是對交通違法行為人駕駛機動車資格的整體限制,是一種剝奪持證人駕駛任何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資格的處罰,其目的在于打擊和遏制酒后駕駛行為,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在適用上沒有裁量余地。本案原告胡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并引發交通事故,其交通安全意識顯然已不具備繼續駕駛機動車的條件,應當吊銷其持有的全部機動車駕駛證,由于本案胡某僅持有A1機動車駕駛證,市交警支隊對其處以吊銷A1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不違反“過罰相當”原則,符合法律規定。 三、喝“幾兩”算醉駕? 法條指引 根據GB19522-2010《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閾值≥20mg/100mL,<80mg/100mL的屬于飲酒后駕車,≥80mg/100mL的屬于醉酒后駕車。呼氣酒精含量按1:2200的比例關系換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即呼氣酒精含量值乘以2200等于血液酒精含量值。 法官說法 無論是飲酒后駕車還是醉酒后駕車,酒后駕車行為都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都會面臨相應的行政處罰,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嚴懲不是目的,而是為了更好地保護。生命可貴,為了自己、為了家人、為了公共道路安全,不管喝了幾兩都千萬不要駕車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