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蘆山法院禁毒法治宣傳小分隊,深入到雙石鎮開展全民禁毒法治宣傳活動。
宣傳活動緊緊圍繞無毒健康人生為主題,通過接受法律咨詢、發放宣傳手冊等方式,以發生在人民群眾身邊的真實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向村民普及毒品的種類、特征、危害等禁毒法律知識,加深村民對毒品特別是新型毒品種類、危害及涉毒后果的認識,鼓勵人民群眾積極與毒品違法犯罪作斗爭,如發現毒品違法犯罪行為要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
此次活動,增強了人民群眾禁毒意識,提高了人民群眾參與禁毒斗爭的積極性,掀起全民禁毒熱潮,為建設“無毒蘆山”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蘆山法院立足審判職能,堅持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充分發揮刑罰對于預防和懲治毒品犯罪的重要作用,有效遏制了毒品犯罪的高發勢頭。
案例回顧
案例1
被告人程某販賣毒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間,被告人程某在成都、雅安兩地向羅某某、錢某、袁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110克,通過微信收取毒資36600元。2020年8月19日,辦案民警在程某位于成都市高新區租住房內將其抓獲并從其租住處和身上查獲四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體,合計29.18克。經鑒定,上述四包白色晶體均檢測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理由】
蘆山法院認為:被告人程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規定,多次向他人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139.18?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程某販賣毒品數量巨大,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同時程某系吸毒人員且具有吸毒、強制戒毒的前科劣跡,應當從嚴懲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遂判決:被告人程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三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被告人程某違法所得366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本案扣押的毒品29.18克、自封袋八包,紅色蘋果手機一部,電子秤兩個,黃色筆記本一本,錫箔紙一盒,吸管一根,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對于毒品犯罪,人民法院始終貫徹依法從嚴懲處的審判指導思想,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依法運用刑罰懲治毒品犯罪,是治理毒品問題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參與禁毒斗爭的主要方式,本案中被告人程某多次向他人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多達139.18?克,法院依法從重處罰,體現了人民法院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決心,充分發揮刑罰對于預防和懲治毒品犯罪的重要作用,有效遏制毒品犯罪的高發勢頭。
案例2
樂某容留他人吸毒罪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樂某在自己位于蘆山縣蘆陽街道的家中先后5次容留王某某(已作行政處罰)吸食冰毒。2021年1月22日,被告人樂某經民警電話通知主動到案接受調查。
【裁判結果】
被告人樂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應予依法懲處。被告人樂某自動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樂某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罰;被告人樂某預交罰金,酌定從輕處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遂判決被告人樂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本案中被告人樂某二年內在自己的住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通過此案,讓人民群眾深刻認識到容留他人吸毒無異于“幫兇”,更加害人害己,增強了人民群眾防毒、拒毒、禁毒意識,彰顯了人民法院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決心,有效震懾了涉毒違法犯罪行為,遏制了毒品犯罪的高發態勢,起到了“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