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一幢幢新建的小高層、高層小區住房在更替原有的矮舊小區,在人民群眾高高興興喬遷新居之時,房地產開發商、業主委員會委托的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走入平常百姓的生活之中。根據現代法治的契約精神,業主應該按照約定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也應當依照合同提供相應的物業服務。但仍有部分業主、物業服務公司因為物業服務、物業費的問題對簿公堂,甚至出現無理由拒交物業費的情況,導致相關矛盾糾紛大量產生。
“4.20”地震后,蘆山縣域城市建設因災后重建發生巨大變化,災后重建的高層小區物業費收取矛盾較為尖銳。蘆山縣法院依法參與社會治理,通過法治手段化解物業費矛盾糾紛。
典型案例一:拒交物業費,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蘆山縣某物業公司與湯某某物業費糾紛案,湯某某已房屋遲延交付,未享受物業服務為由,拒交物業費,在物業公司起訴并領取生效法律文書后仍未履行義務。蘆山縣某物業公司依法向法院申請執行,在執行中,法院依法查詢被執行人湯某某可供執行的財產,并對湯某某名下的銀行賬戶存款采取凍結措施。在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主動到庭,執行法官向被執行人湯某某告知拒絕履行義務,法院可依法視被執行人拒執情節輕重采取納入失信名單、罰款、司法拘留等懲戒措施,被執行人庚及主動配合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
典型案例二:主動交納物業費,執行和解化糾紛
蘆山縣某物業公司與竹某物業費糾紛案,因竹某未按照物業合同約定支付物業費。蘆山縣某物業公司依法起訴并申請強制性執行。在案件執行中,竹某主動與蘆山縣某物業公司協商,按照雙方簽訂的物業合同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后交付物業費,案件執行完畢。
法官說法:
通過第一個案例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為由拒絕給付物業費。
通過第二個案例可以知道,在執行程序中法院可以主持當事人進行和解,通過和解可以有效化解矛盾,法院不會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不會受到司法懲戒,可修復信譽。
不按期繳納物業管理費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1.支違約金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因此,業主拒交物業費,物業公司有權主張違約金。
2.強制執行
對生效法律文書物業公司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名下財產以及夫妻共同財產均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同時被執行人需繳納案件執行費增加違約成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 ,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3.限制消費
不主動履行義務,法院傳喚不到庭的,法院將依法作出限制消費的決定,被執行人在出行、購買不動產、機動車、入住高級賓館等方面均會受到制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費。限制高消費行為有:(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4.失信懲戒
進入法院執行程序后仍未履行義務,規避、抗拒執行的,將視當事人規避、抗拒執行情節的輕重,依法采取罰款、司法拘留的懲戒措施,并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人員名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