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法官,這筆錢來的太及時了……”近日,名山區法院百丈法庭在辦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作出先予執行裁定書,裁定相關責任人先予支付傷者醫療費用5萬元,為傷者提供“提前救濟”。這是名山區法院今年發出的第一份先予執行裁定書。
案情回顧
羅某今年77歲。2023年5月22日,譚某駕駛無號牌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從茅河方向往聯江方向行駛,與羅某發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隨后,羅某被送往醫院治療,醫院診斷:羅某右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右鎖骨中遠段粉碎性骨折、右腓骨近端骨折、右腓總神經損傷、腰椎骨折、肺積液等損傷。2023年6月6日,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區分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羅某和譚某負事故同等責任。羅某一家東拼西湊支付了前期醫療費,但后續的治療費用家庭已無力承擔,醫院向羅某家屬發出了繳費通知單,羅某面臨隨時停止治療的困境。
承辦法官對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且符合申請先予執行醫療費的條件??紤]到羅某的治療刻不容緩,承辦法官迅速啟動先予執行程序,裁定事故相關責任人先予支付羅某5萬元,并在裁定作出后與執行局協調對接,快速將先予執行款匯出,為羅某的及時治療提供了資金保障。
法官普法
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終審判決作出之前,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對方當事人向申請一方當事人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財物,或者實施或停止某種行為,并立即付諸執行的一種程序。對于特殊、緊急案件實行先予執行,可以解決當事人的“燃眉之急”。
法條鏈接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二)追索勞動報酬的;(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span>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