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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渝三地法院聯合發布典型案例∣司法能動護成渝雙城經濟圈婦女兒童權益

        來源: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法院 四川法制網 作者: 發布時間:2024-03-08 17:51:08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法律政策需要靠一個個具體案件落實,公平正義需要靠一個個具體案件彰顯。在第114個“三八”國際勞動婦女節到來之際,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法院、自貢市沿灘區人民法院、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根據相互間的司法合作協議和川渝七地司法·教育創新協作機制內容,聯合發布七起典型案例。案例緊扣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闡釋,注重法理情相統一,依法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彰顯公平正義,是三家法院以實際行動構建和優化成渝雙城經濟圈和諧友好司法協作環境的體現。

         

        一、民事案件

         

        1.陳某訴唐某1等3人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

        ——離婚時共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進行有條件分割                             

        基本案情:陳某與唐某1于1996年登記結婚,于1997年生育一女唐某2。陳某與唐某1結婚后,其本人戶籍也遷入重慶市南川區大石壩村。1998年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時,大石壩村劃分了土地,并進行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重慶市南川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登記的承包權利人有鄭某、唐某、陳某、唐某2、唐某3,承包面積8.13畝,其中田5.95畝,土2.18畝,田、土共分為5塊。承包期限從1998年9月1日至2028年8月31日。陳某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將《重慶市南川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登記確認的承包田及土總面積的1/5份額歸陳某承包經營(以不損害承包地整體使用價值為原則,將地塊名為鄭家坡街5塊,面積為1.23畝的田分割給陳某,陳某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定,《重慶市南川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載明的位于重慶市南川區福壽鄉大石壩村的地塊名為鄭家坡街5塊,面積為1.23畝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歸陳某享有。

        典型意義: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受法律保護,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員對承包土地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現實生活中,因婚遷入籍的多為女方,且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采取的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主體以家庭為單位,往往發生在互有特殊身份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夫妻離婚后,喪失特殊身份基礎,因婚遷入籍的女方很難實現土地在男方的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女方因婚遷籍后,在原居住地也不能再取得承包地,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對農民的一項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對農村離婚婦女來講更是如此。因此,綜合考慮保護婦女權益并在不損害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利益和承包地整體利用價值的前提下,一方要求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予以分割的,應予支持。

         

        2.龍某訴曾某醫療美容技術培訓合同糾紛案

        ——小額訴訟高效化解經濟糾紛切實保障女性求職者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2022年7月6日,龍某與曾某口頭達成了醫療美容技術培訓合同,約定由曾某向龍某傳授醫療美容技術,龍某向曾某支付學費8800元。當天龍某通過微信轉賬向曾某支付了學費8800元。同月20日,龍某通過微信,向曾某表示自己已準備另外上班,抽不出時間和精力學習醫美,扣除代理費580元后,要求曾某將剩余的錢退還。曾某在微信回復中,未明確答應退還學費,表示可以轉龍某股份,或者繼續學習。2022年11月2日,龍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曾某退還學費8800元,曾某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龍某可以隨時找曾某學習。

        裁判結果: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龍某與曾某之間醫療美容技術培訓合同有效。龍某在支付學費后,明確表示因工作變動不愿學習醫療美容技術,要求解除合同關系并退還學費,其行為已屬違約,但主觀上不存在惡意。雖然守約方曾某堅持繼續履行合同,但龍某在已有其他工作的情況下繼續履約,所需的財力、物力會超過雙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獲得的利益,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出現僵局的情況下,應當準許違約方解除合同,但為平衡雙方之間的利益關系,作為違約方的龍某應向曾某承擔因合同解除遭受的損失責任。基于曾某尚未向龍某面授醫療美容技術的事實,審理法院酌定由龍某承擔學費的20%作為賠償金額。遂判決解除龍某與曾某之間的醫療美容技術培訓合同,扣除龍某應向曾某賠償的違約損失金額后,曾某應向龍某退還學費7040元。

        典型意義: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違約方因個人工作變動原因未能履行合同,后雙方也未能就解除合同協商一致,至此,雙方已形成合同僵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違約方原則上不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由于其主觀上不存在惡意違約,在雙方已缺乏繼續履行合同的基礎,且繼續履行合同也不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情況下,法院應準許違約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承擔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審理法院綜合考慮女性求職者權益保障與民營企業經營利益保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本案,既高效快速地解決糾紛,又平衡了違約方和守約方之間的利益關系,切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宋某訴吳某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案

        ——情與法相融,在監護缺失下的未成年人保護

        基本案情:吳某、宋某于2008年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同居,同居期間于2009年3月15日共同生育一子吳某某,雙方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吳某、宋某同居期間由于性格不合、無法有效溝通,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致雙方無法共同生活,感情破裂。2013年2月27日,在所在村組的主持下,雙方就兒子吳某某的撫養達成一致意見,吳某某由其母親吳某撫養,宋某自愿給付兒子生活費,但該協議未得到有效履行。2021年11月17日,吳某以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將宋某訴至自貢市沿灘區人民法院。案件審理過程中經調解,雙方協商一致達成調解協議,自貢市沿灘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川0311民初2175號民事調解書,約定:吳某與宋某同居期間共同生育之子吳某某由其母親吳某撫養,宋某每月支付生活費800元。之后,吳某便與他人再婚,后患上精神疾病,被評定為精神殘疾叁級,現居住在瓦市鎮雙塘村,因其自身疾病無法照顧吳某某,便委托其外公外婆代為照顧。吳某某至此跟隨其外公外婆一起居住生活。2022年12月20日,因疫情形勢嚴峻,吳某某所在學校停課,要求學生在家上網課,期間吳某某因發燒找到其父宋某,宋某帶其就醫后將其送回外公家,見敲門回應后便放心離開。但在宋某離開后,吳某某外公外婆并未開門讓吳某某進屋,并叫吳某某去找其父親。吳某某在門外等待一夜未果,便自行到離外公家不遠的對面柑橘林山頭上靠柑橘為生,柑橘林中有一臨時板房,吳某某從窗戶進入獨自在房間內生活近一個月。2023年1月21日(大年三十),吳某某被當地村民發現后,被帶至村辦公室。經村辦室工作人員報警,民警通知吳某某父親宋某和其外公在村辦公室進行調解,由宋某暫時將吳某某接回家中照顧。宋某認為吳某未盡到撫養義務,對吳某某身心造成嚴重傷害,要求變更吳某某撫養權,故起訴至自貢市沿灘區人民法院。

        裁判結果:自貢市沿灘區人民法院審理后于2023年2月14日作出(2023)川0311民初361號民事調解書,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1、原告宋某與被告吳某共同生育之子吳某某由原告宋某撫養,原告宋某承擔吳某某撫養費;2、被告吳某于2023年2月28日前返還原告宋某支付的吳某某生活費800元;3、被告吳某同意將吳某某戶籍遷移到原告宋某戶籍所在地,被告吳某配合原告宋某辦理吳某某戶籍遷移手續;4、被告吳某同意變更吳某某姓名,被告吳某配合原告宋某辦理吳某某姓名變更手續;5、原告宋某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法律是嚴肅的,但法官是有溫度的。本案當事人吳某雖未盡到監護人義務,導致吳某某在寒冬臘月、臨近年關之日獨自在柑橘林生活近一月之久,險些發生嚴重的損害結果,但吳某的健康問題和生活現狀也讓我們產生同情之心,事發也情有可原。為妥善處理該案,避免引發社會矛盾,承辦法官通過當地村委會、婦聯多方了解和協調,分別進行釋法明理。最終,宋某從剛開始的責怪變成了理解和寬容,并當即表示不再要求吳某承擔吳某某的撫養費;吳某也從剛開始的焦慮、緊張、自責變成了釋懷和寬心,心結也逐漸打開,也當即表示今后會積極治療,試著調整心態,走出陰霾,多與兒子吳某某的溝通,履行自己應盡的監護義務。本案兼顧了法理人情,為本案畫上調解結案的圓滿句號,彰顯了司法的溫情與擔當。

         

        4.鄭某訴五子女贍養費糾紛案

        ——法院判決子女輪流護理,彰顯司法溫情

        基本案情:75歲高齡的鄭老太有五個子女,其中兩個是親生子女,三個是再婚后撫養長大的繼子女,現再婚后老頭已去世,自己年歲較高,又生患腎病綜合征、高血壓、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等多種基礎疾病,經常住院,常年需要人護理。鄭老太有參保內江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現每月領取養老金2,019.53元,且繼承有六萬余元的款項。現要求五個子女支付贍養費、醫藥費、護理費等。五個子女中,繼女王某1和繼女王某3經濟困難。王某1家庭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現每月領取養老保險金1,492.46元;王某3每月工資1,258.89元,離異,一子上大學。五個子女均表示愿意支付鄭老太的贍養費用,但三個繼子女均表示其每個家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難,負擔能力有限,懇求法院依法調整原告的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子女孝敬贍養老人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子女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其贍養包括生活照料、經濟上供養、承擔醫療費等。因原告每月領取的養老金及其存款可看出其生活費尚有能力予以維系,故不予支持生活費的請求。因其基礎疾病多,每天都需用藥,對其醫藥費的請求予以支持。因其年齡較大,雙下肢水腫,行動不便,需專人護理,且繼女王某1和繼女王某3表示經濟困難,那么可通過子女直接照料、輪流陪伴等方式代替履行護理,故判決由五被告按月輪流護理,如當月不履行護理義務,根據護理行業的實際情況,應當每月支付護理費3,200元。

        典型意義:目前我國已經進入老齡化的社會,老人的贍養糾紛問題具有普遍意義。從本案來講,贍養父母是法律規定的子女應盡義務,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與親生父母子女關系一致,故五被告對原告均有贍養義務。而子女對父母的贍養,包括但不限于對父母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在解決贍養糾紛時,需要充分考量被贍養人的身體情況、日常生活水平、當地消費水平、贍養人的家庭實際情況和收入,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子女們有錢出錢,無錢出力,本案判決五被告每月按順序輪流護理,不履行護理義務則支付護理費,合乎法理。因原告每月領取的養老保險金和存款足以維系其生活,且部分子女生活較原告還更顯困難,故不支持原告生活費的訴求,這也表達了法律與人情兼顧,也能更好地促進家庭關系的和諧。

         

        5.曾某1訴曾某2撫養費糾紛案

        ——提高撫養費標準,為未成年人子女健康成長保駕護航

        基本案情:原告曾某1的母親曹某某和被告曾某2于2009年4月協議離婚,約定:原告由母親撫養,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費300元,醫藥費和教育費由原告母親和被告各承擔一半。離婚后,原告一直隨母親生活,被告多年來僅支付原告1,000元生活費。而且隨著原告成長,離婚時約定的300元生活費已無法滿足原告的生活學習需要,故原告訴請提高生活費至800元。

        裁判結果: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本案中,被告曾某2在離婚后沒有按照離婚協議約定按時給付原告曾某1的生活費,也沒有直接撫養曾某1,未能承擔父親的責任和履行義務。雖然十四年前原告母親與被告曾某2離婚時對原告曾某1的撫養費進行了約定,但考慮到原告年齡、學業和當地生活標準,判決被告按離婚協議約定標準支付判決前欠付的原告的撫養費50,000元,并從判決后開始,被告需每月支付原告撫養費800元,至原告年滿十八周歲為止。

        典型意義:本案主要涉及協議離婚后的夫妻對于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求”。本案中,未成年父母在離婚時對孩子的撫養權和撫養費的給付進行了約定。離婚后,未成年子女按照協議由母親撫養,父親按照約定給付撫養費。但多年前約定的撫養費標準已不能支持未成年成長需要,故本院對原告請求提高撫養費標準的請求予以支持。關于子女撫養問題,離婚后雙方依然具有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人子女的義務,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需按時足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原告的父親長期不履行支付撫養費的義務,原告無奈只好起訴至法院。本院依法及時對該案進行判決,考慮到現目前經濟社會的發展及孩子已經就讀初中的事實,離婚時約定的300元生活費已遠遠不能滿足孩子的日常生活需要,故依法提高了撫養費的標準,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權益,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保駕護航。

         

        二、刑事案件

         

        1.被告人莫某某、被告人楊某某犯盜竊罪一案

        ——“未”愛發“令”,照亮迷途少年歸家之路

        基本案情:2023年2月初,被告人莫某某(2006年8月23日出生)、楊某某(2006年11月13日出生)通過招聘在安徽省蕪湖市某公司上班,二人分配在蕪湖市某處住宿。幾天后,二人因工作原因辦理了離職。2月18日晚,因二人沒錢回自貢,楊某某提議偷摩托車,莫某某同意。次日凌晨2時許,二人竄至城北公寓某車行門口,莫某某負責望風,楊某某負責將停放在此的三輛二輪摩托車推至馬路邊,二人采用搭線接火的方式將該車盜走。2023年5月21日,被告人莫某某、楊某某從安徽回到自貢后,與鄭某某住在位于沿灘區沿灘新城某小區朋友家中。次日,因沒錢坐車回富全鎮,鄭某某提議偷一輛摩托車開回去,莫某某、楊某某同意。隨后,莫某某、楊某某購買了一副六角扳手作為工具,三人竄至某小區地下車庫,楊某某負責望風,莫某某、鄭某某用搭線接火的方式,將一輛摩托車盜走。

        裁判結果:自貢市沿灘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莫某某、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竊取的手段,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莫某某、楊某某作案時未滿十八周歲,系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二人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盜摩托車均已返還被害人,且取得了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二人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二名被告人的悔罪表現,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

        典型意義:為切實落實對未成年人“雙向”保護原則,承辦法官通過會見被告人、委托社會調查等方式,全面了解二名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長經歷、性格特征、犯罪原因、家庭情況、社會交往、監護教育等情況。本案中,莫某某、楊某某因盜竊行為曾有過多次行政處罰記錄,如今走到犯罪道路被羈押,其背后隱藏的家長對家庭教育不上心、不盡心、方式失當等問題不容忽視。宣判后,法院向二名未成年人的父母發出《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督促其正確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積極引導孩子回歸正途。

         

        2.未成年被告人段某某結伙盜竊、搶劫一案

        ——“寬嚴相濟”,懲罰教育相融合,向迷途少年伸出援助之手

         基本案情:2022年11月,未成年被告人段某某伙同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潘某某等人先后四次盜竊摩托車、電瓶車并銷贓獲利一千余元。2023年4月2日上午10時許,段某某伙同附條件不起訴的賴某某、黃某某商量“找錢”,而后三人到鎮中心學校找到賴某某曾經的同學譚某某作為搶劫對象,采取持刀恐嚇、語言威脅的方式強行搶走譚某某電話卡。期間段某某等人看見譚某某接聽謝某電話,要求譚某某將謝某通知到小賣部,段某某等人采取語言威脅的方式強行搶走謝某的電話卡。隨后,被告人段某某、賴某某、黃某利用搶得譚某某、謝某的電話卡,按照“上家”發送的電話號碼,先后數十次撥打電信詐騙電話,獲利二百余元。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段某某因盜竊被取保候審后,再次伙同未成年人實施搶劫,并通過搶劫學生手機卡撥打詐騙電話的方式獲利,案發后被逮捕。

        裁判結果: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段某某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段某某犯罪時系未成年人,到案能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初犯、自愿認罪認罰。經綜合考量,以盜竊罪、搶劫罪并處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并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突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類犯罪也居高不下。本案是未成年人結伙實施侵財犯罪。未成年人由于法律意識淡薄,好逸惡勞心理,更有成年人或未成年人利用未滿刑事責任年齡的少年,組織或者結伙實施盜竊犯罪。而段某某在因盜竊被采取強制措施后,為牟求非法利益,又結伙搶劫在校學生的手機卡后,根據電信詐騙的“上家”要求撥打詐騙電話,所幸經偵察機關協查,未發現搶劫手機卡引發的警情和案件。該案的發生,一方面是段某某利用自身未成年身受法律保護的身份,另一方面也是電信網絡犯罪活動罪向未成年人蔓延的表現。未成年人既容易成為犯罪的對象,又容易成為犯罪實施者和幫助者,本案嚴格按照未成年人審判制度,對段某某開展法庭教育,通知其父母到庭進行家庭教育指導,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也告誡未成年人不要因貪圖利益走上違法犯罪道路。


        責任編輯:夢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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