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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動車交強險“次日零時生效”條款是否有效?看法官怎么判!

        來源:四川省敘永縣人民法院 作者:劉彬 發布時間:2022-11-02 09:40:31

        事故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所投保交強險保險單“未生效”,受害人訴訟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付限額內承擔賠付義務是否應當支持?近日,敘永法院審結了該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支持了受害人的該訴訟主張。

        張某于2021年12月21日14時36分在某保險公司為其自有車輛投保了交強險與商業險,繳納了保險費,交強險保單載明的保險期間自2021年12月22日0時0分至2022年12月21日24時0分。張某駕駛該自有車輛車于2021年12月21日22時10分許與尹某駕駛并搭載柳某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致尹某受傷、柳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張某負擔事故次要責任,尹某負擔事故主要責任。柳某親屬提起訴訟,請求保險公司及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訴訟過程中,保險公司認為,其與投保人張某約定了保單的生效時間,因事故發生時交強險保單未生效,故不應承擔交強險賠付義務。

        法院審理后認為,交強險與商業險有區別,商業險可以自主購買,交強險是強制車主購買,是車主的法定義務。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非以營利為目的,交強險是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對受害人進行社會救助,具有一定的社會公益性。2009年3月25日保監會下發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機動車交強險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中明確各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兩種方式確定保險期間,一是加蓋“即時生效”字樣,使保單自出單時立即生效;二是明確寫明保險期間起止的具體時點,并且應當告知投保人有權選擇于己有利的方式確定保險期間。本案中,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投保人在投保時其履行了告知義務,有違保險法的最大誠信原則,損害了投保人的利益,間接地加重了投保人的責任,免除了保險公司的責任,故該保險期間對投保人不具有法律效力。張某的車輛已于2021年12月21日14時36分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并交納了保險費,保險公司出具了保險單,故保險合同應自投保人交納保險費后、保險公司出具保單的時間即2021年12月21日14時36分起成立并生效。根據《民法典》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據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賠付責任。

        (劉彬)


        責任編輯:唐方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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