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王某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劉借款8萬元,當日劉某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出借款8萬元交付給了王某,2020年2月劉某再次向王某借款2萬,并且出具前后兩次借款共計10萬元的借條,并且約定同年12月1日還清借款。后王某因為意外身亡,留下一套房屋以及其他財產由其子小劉甲、小劉乙繼承,王某找小劉甲、小劉乙協(xié)商還款事宜,均未得到妥善的處理,王某遂將小劉甲、小劉乙起訴到法院,要求小劉甲、小劉乙償還借款和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法院受理后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王某主張小劉甲、小劉乙償還其借款10萬元,對于此主張小小劉甲、小劉乙均提出不同程度的異議,但是根據(jù)原告王某出示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借款的事實,小劉甲、小劉乙辯稱對此均不知情,但是均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自己的主張,對其兩人的辯稱意見,法院不予采信。故對王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釋法,根據(jù)《中戶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法律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本案中,小劉甲、小劉乙作為劉某的法定繼承人,小劉甲、小劉乙繼承了劉某的遺產,應當在繼承異常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劉某所負債務,如果小劉甲、小劉乙不繼承劉某的遺產,對于劉某的債務可不必承擔。
(劉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