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瀘州市某電器公司與被執行人周某芬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據生效裁判文書,被執行人應向申請執行人支付貨款5000元。案件進入執行后,瀘縣法院依法要求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履行義務,但被執行人以各種理由拒不報告財產也不履行義務。法院隨即對其采取了信用強制措施,限制其高消費。
幾日后,執行法官吳比接到來自被執行人周某芬的電話,電話一端被執行人急迫地對吳法官說:“我被限制高消費了,想出去做點生意,買張高鐵票都買不到,外地的活路都聯系上了,硬是過不去,耽誤事,我正在找申請人談,可以解除不?”吳法官隨即對其釋法說理,告知其必須履行義務后才能撤銷限高,并抓住時機提出可馬上組織雙方協調付款事宜。隨后,吳法官立即帶領其辦案團隊趕往龍馬潭區某街道找到雙方當事人。經過執行人員耐心的解釋、協調、勸導,雙方就付款金額達成一致意見,當即兌現現金并履行完畢。申請執行人當場贊揚執行法官:“沒想到我們這么一件小案件,你們還專門跑一趟,這么快就幫我們執行到位了!”被執行人得知其履行完畢、限高措施已解除后,再次電話聯系吳法官,對其快速高效辦案表示感謝。
本案標的雖小,但通過采取執行強制措施,特別是限高、納入失信名單等信用懲戒措施,對被執行人的日常經營和生活造成極大不便,能夠促使其積極履行義務。當案件得到圓滿兌現后,法院再對被執行人予以信用修復,盡量消弭不良影響,恢復其社會信用,回歸正常的社會秩序,讓有意愿履行的被執行人看到回歸正常秩序的希望。執行案件標的有大小,但案件的重要程度不分大小,每一件案件都關系著老百姓的切身利益,關系著社會公眾對公平正義的直觀感受。執行法官用足用活信用強制措施,既威懾發力又給予修復可能,實現了履行兌現、雙方滿意的社會效果。
(鄧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