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高院發布了2023年度四川法院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十大典型案例,達州市通川區法院報送的某生態食品公司、李某訴某農業局行政處罰案入選其中。
某生態食品公司因管理疏忽,屠宰的兩頭生豬產品尚未加蓋檢疫檢驗印章,即被生豬產品承運人連同加蓋檢疫檢驗合格印章的生豬產品一并運輸至某市場銷售,但未產生損害后果。某農業局經調查認為,該生態食品公司出廠未經肉品品質檢驗生豬產品的行為違反《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但該公司及生產負責人李某并無主觀故意且該行為最終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依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責令該公司停業整頓15日,并對公司處以罰款12.5萬元、對生產負責人處以罰款7.5萬元。該公司及生產負責人李某對該行政處罰決定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通川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生態食品公司未提供案涉生豬產品系經過檢驗檢疫合格出廠的相關記錄或憑證即運輸至市場銷售,理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但鑒于該公司及生產負責人在主觀上并無故意,且該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事發后亦主動配合停業整頓,其行為屬于《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及《四川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六條第八項規定的其他依法減輕處罰的情形。某市農業局在作出處罰時,未考量減輕處罰情節,處罰決定違背過罰相當以及行政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明顯不當,法院遂于2023年7月31日判決撤銷該處罰決定并責令限期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典型意義:行政處罰應當遵循過罰相當原則,所適用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應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同時應當遵循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實現既糾正違法行為,又教育引導違法者及其他公民自覺守法的作用。本案中,行政機關在作出案涉處罰決定時未考量減輕處罰情節,導致處罰數額明顯違背過罰相當原則,對經營發展本就處于困境的企業,無異于雪上加霜。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一方面警示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守法經營,嚴格遵循安全生產制度規定,不可抱有任何僥幸心理,另一方面提示行政機關在嚴格執法,切實保障社會公眾“舌尖上的安全”時,要充分考量個案情節,確保過罰相當、法理相融,規范涉企行政執法行為,助推民營企業規范健康發展。
近年來,通川法院堅持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論述,牢固樹立“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理念,抓住“公正與效率”這條司法生命線,做實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為我區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據介紹,下一步,通川法院將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以能動司法為轄區企業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不斷推出“升級版”司法服務,高水平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新高地”,為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注入強勁司法新動能。
(王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