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第一天,通川區人民法院適用該“解釋”成功調解一起“退一賠十”的買賣合同糾紛案,這也是達州范圍內首例適用新“解釋”處置的相關案件,雙方當庭握手言和,被告現場直接給付賠償金。
原告陳某于2024年3月27日在被告某茶葉經營部購買一個普洱茶茶餅,花費2175元,茶餅外包裝上注明產品執行標準是GB/T22111-2006,生產日期2006年。經查詢,普洱茶的執行標準實為GBT22111-2008,即2008年開始執行的執行標準,明顯與原告購買的茶餅標識相悖。原告遂起訴要求被告退一賠十,即23925元。被告則認為原告系職業打假人,不屬于消費者,不應向原告進行賠償。
通川法院受理該案后發現,該茶葉經達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系食品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未造成原告重大損失。承辦法官以此作為調解基礎,與雙方當事人反復溝通,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找準利益平衡點,引導雙方從理性和感性的雙重角度考慮和解決問題,最終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被告當庭給付賠償金5175元,雙方冰釋前嫌、握手言和。
經營商當庭表示,感謝法院的普法教育,以后將特別注重所售食品質量和安全,做遵紀守法的良心商家。
法官說法:開門七件事,柴米油鹽醬醋茶,食品藥品安全是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針對實踐中爭議的食品標簽及說明書瑕疵認定、“知假買假”索賠等問題作出了全面回應。
據介紹,下一步,通川法院將充分發揮司法審判職能,積極參與食品安全綜合治理,切實提升人民群眾對食品安全領域的防范意識,維護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馬春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