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達州市大竹縣人民法院執行局依法向被執行人施某某作出罰款5000元的處罰決定,并及時向其送達處罰決定書。
2018年3月14日,大竹法院依法受理執行申請人陳某某申請執行其與施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向被執行人施某某送達法律文書后,被執行人施某某并未積極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該院于2018年3月28日向被執行人施某某作出限制消費令。
2020年8月,被執行人施某某使用其他非正常渠道購買機票,飛往西藏自治區拉薩市,被拉薩市空港新區公安局查擋。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查證后將此情況函告大竹法院。9月15日,大竹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被執行人作出如上處罰決定。
10月9日,施某某的親友向大竹法院代為繳納上述5000元罰款。目前,大竹法院對施某某的案件仍在進一步督促執行中。(何劍波 唐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