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敘永縣人民法院執行法官的調解下,申請執行人胡某與被執行人敘永縣某礦業有限公司就一起工傷賠償糾紛案件,達成了和解協議,被執行人當場履行30000元案款。
胡某是敘永縣某礦業有限公司職工,因工作受傷后向敘永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中雙方達成協議:敘永縣某礦業有限公司支付胡某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共計90000元,2019年11月15日前支付30000元,余款60000元于2020的5月1日前支付。但該公司在支付30000元后,余款60000元一直未履行,胡某迫于無奈只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后,執行法官對被執行人敘永縣某礦業有限公司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發現公司已停工很長時間。通過多方查找,執行法官找到公司負責人,希望他們履行還款義務,但因公司停工無收入來源,收效甚微。考慮到申請人胡某的困難及被執行人敘永縣某礦業有限公司現況,執行法官多次找到公司負責人商談案件執行事宜,同時對仲裁的事由,以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向公司負責人進行釋明、勸解。通過執行法官不懈的努力,公司負責人最終表示愿意履行還款義務,并當場兌現案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