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規定了一種物權,取名“居住權”,那居住權是什么呢?《民法典》第366條—371條對居住權的相關方面作了規定。1、居住權的性質及內容:居住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內容,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2、居住權的設立:居住權可以通過合同或者遺囑形式對居住權相關事項進行明確,并經登記設立,且一般無償設立(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3、居住權的限制: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一般不得出租(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4、居住權的消滅: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作者:屏山縣人民法院謝蘭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