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賓市翠屏區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快速調解一起合同糾紛案,被告童某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因轉讓購房資格不成造成的損失共計11萬元。
原告葉某與被告童某、黃某系朋友關系。2009年,被告童某單位修建經適房,因其當時有房居住,遂將其購房資格轉讓給了葉某,葉某為此支付了定金25000元、轉讓費20000元。葉某付款后,等著童某通知其交納房款,辦理相關手續,結果這一等就等了11年,因各種原因導致購房不成,轉讓資格成了空頭支票。
11年來,本地的房價漲了幾倍,葉某也錯失了購買商品房的時機。對于因此造成的損失,葉某多次找童某、黃某協商賠償未果。萬般無奈之下,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童某退還已付定金及轉讓費,賠償其房價上漲給其造成的損失、違約金等共計60萬余元。
承辦法官收到案件后,認真閱卷了解案情,認為雙方此前有信任的基礎,才會達成本案的協議。因此,本案應該有調解的基礎,但由于被告背信棄義,導致雙方矛盾產生、各執已見,故無法解決現在的問題。
考慮到原、被告的工作性質,承辦人多次通過電話與原、被告進行釋法明理和背對背調解。功夫不負有心人,經過多次溝通后,童某提出一次性賠償葉某11萬元,葉某也作了讓步表示同意,雙方解除購房資格轉讓協議。
由于童某年齡較大,對使用電子支付工具不熟,葉某又擔心童某臨時變卦。在如何支付賠償款上,承辦法官與雙方進行了充分溝通,確定了通過銀行轉賬方式進行支付的方式。2021年3月25日,在承辦法官的見證下,童某當場向葉某支付賠償款11萬元,葉某撤回起訴。一場長達11年的糾紛就此解決。
在隊伍教育整頓中,民事審判第四庭承辦法官以自己的實際行動化解了原被告的糾紛,為葉某挽回損失,為群眾辦了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