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與內江市生態環境局、東興區政府、東興區某群生豬養殖家庭農場、東興區某美生豬養殖場不履行法定職責及行政復議一案
■■基本案情■■
孟某某系內江市東興區新店鄉金鼓村三組村民,其于2003年左右在宅基地自建房屋用于居住。2013年左右,孟某某同組村民張某1、張某2在孟某某房屋旁分別開辦了內江市東興區某群生豬養殖家庭農場(以下簡稱某群農場)、內江市東興區某美生豬養殖場(以下簡稱某美養殖場),從事生豬養殖。2018年8月31日,孟某某認為某群農場、某美養殖場的養殖規模擴大,造成了環境污染,向原內江市東興區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原區環保局)遞交了書面舉報信,要求對某群農場、某美養殖場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查處。原區環保局接到舉報后,多次安排人員到現場進行調查、巡查,并對孟某某的井水進行抽樣檢測,對某群農場無組織排放廢氣和噪聲進行現場采樣監測,要求某群農場、某美養殖場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2018年11月28日,原區環保局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未達成調解協議。2018年12月18日,原區環保局作出書面回復,認為某群農場、某美養殖場不存在污染物未經處理即排放的情況,關于噪聲影響的問題,已責成采取措施來降低噪聲對周邊產生的影響。孟某某對該回復不服,向內江市東興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區政府于同年3月15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原區環保局作出的回復。孟某某不服該決定,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資中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區環保局在接到原告孟某某的舉報后,依法啟動了調查程序,快速派員到現場進行了調查,對原告孟某某舉報的問題逐一進行了核查。區環保局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第三人某群農場、某美養殖場是按照規定建有相應防污、排污設施,沒有未經處理即直接排污的行為,其生產經營所產生的廢棄物對環境造成的影響在國家規定的限值范圍內,原告也未提供證據證明第三人有污染環境的違法事實,故區環保局認定第三人沒有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而未予處罰。區環保局已履行環境監管的法定職責,被告區政府作出維持區環保局《回復》的復議決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依法判決駁回孟某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孟某某上訴至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經審理認為,經內江市東興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測,孟述容家井水中的耐熱大腸菌群和總大腸菌群均超標,足以證實水質受到污染的事實。原區環保局作出的《回復》就此問題避而不談,未充分履行法定職責,存在明顯不當,遂判決撤銷原內江市東興區環境保護局作出的《回復》及內江市東興區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責令內江市生態環境局就孟某某的舉報投訴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二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深入人心,人民群眾的環保意識也不斷增強,對行政機關履行環保職責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本案中,孟某某向環保部門對養豬場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投訴后,盡管環保部門進行了數次調查處理,但處理過程和結果均存在不當,未對孟某某家井水中的耐熱大腸菌群和總大腸菌群超標問題作出答復,故法院認為區環保局和區政府沒有充分履行法定職責,判決撤銷其作出的原行政行為。判決生效后,經環保部門協調處理,問題得到妥善解決。本案既有效維護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又督促了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切實解決糾紛,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