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市首例消費者權益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
近日,由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組成七人合議庭,對公益訴訟起訴人樂山市人民檢察院訴被告左某某消費者權益保護民事公益訴訟一案,進行公開審理并當庭作出宣判,這也是樂山市首例消費者權益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該案的妥善審結,對于司法助推構建樂山地區安全的食品環境具有積極的社會意義,彰顯了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守護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的決心。 基本案情 左某某于2015年4月1日起在井研縣馬踏鎮中心巷18號經營小吃店,主要經營饅頭、稀飯等。為了降低饅頭生產成本和增加甜味,左某某于2021年8月起將糖精鈉添入面粉中制作饅頭售賣。 2021年10月10日 井研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成都站人員對左某某經營的小吃店進行隨機抽檢。 2021年11月12日 井研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向左某某送達《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及《檢驗報告》。經抽樣檢驗,左某某經營的小吃店銷售的老面饅頭中糖精鈉(以糖精計)含量為0.132g/kg(標準指標為“不得使用”),糖精鈉(以糖精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1年8月至案發 左某某共計生產銷售含有糖精鈉的饅頭2000余個,價值2000余元。 2022年7月20日 樂山市人民檢察院對左某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擬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一案履行訴前程序,在“正義網”上發布公告,告知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社會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公告期為三十日。公告期滿后沒有適格主體提起訴訟,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損害狀態。樂山市人民檢察院向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消費者權益保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左某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承擔三倍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6000元。 裁判結果 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左某某支付懲罰性賠償金6000元 。 法官說法 饅頭是市面上較為常見的面點,一些不法商人為了降低成本、增加口感,擅自在饅頭中添加糖精鈉或甜蜜素等食品添加劑,對人民群眾的健康造成了潛在危害。 糖精鈉會導致人體的腸胃消化酶分泌不正常,食欲減退,大量使用會引發食物中毒。饅頭在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屬于發酵面制品,標準中明確顯示饅頭生產加工中不能使用甜蜜素、糖精鈉等人工合成甜味劑。在饅頭中添加糖精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對部分食品可以適量使用糖精鈉的具體使用范圍及使用劑量進行了規定。比如,冰淇淋、雪糕類的最大使用量為0.15g/kg,蜜餞和果脯類的最大使用量為1g/kg,腌漬的蔬菜類最大使用量為0.15g/kg等,GB2760-2014對此均有規定。 因法律賦予了消費者可以選擇主張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十倍懲罰性賠償金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三倍懲罰性賠償金,公益訴訟起訴人綜合被告左某某的主觀過錯、損害類型、經營狀況、財產狀況等因素,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左某某承擔其銷售價款三倍的賠償金,法院對此予以支持。該判決結果既保護了社會公共利益,又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更彰顯了司法的溫度和公信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