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北京君托律師事務所毛衛東律師團隊代理的蘇某與鄧某土地經營權糾紛案件已審結。本案由云南省勐海縣人民法院審理判決,被告鄧某取得了實質性利,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君托律所憑借專業、精準、高效的服務,再次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
2020年4月24日原告與被告合作成立循稻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發下簡稱循稻公司),后原告擔任循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分別于2020年5月4日、5月15日、5月16日與11名第三人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租地211畝用于種植果樹,依約定,原告向出租人支付全部租金981960元,承包期限30年。原告主張上述承租的土地與循稻公司無關。
原告看好被告在云南本地先行探索農業種植、養殖項目,才和被告合作,原告提供資金,被告提供技術管理和勞務、肥料等,在雙方發生糾紛后原告為了侵占循稻某公司資產提起惡意訴訟;涉案土地的出租方和合資地塊的尋找均是被告先行聯系、洽談、測量的,合同簽訂后,被告以公司監事、股東身份多次向原告提出規范合同簽訂,但原告不糾正違法行為。原告自認被告對相關項目也有出資、出力行為,即便沒有成立循稻某公司,該土地種植項目也是被告先行策劃,雙方共同商議、商定的,原告僅憑部分出資請求確認土地經營權及種植成果歸個人所有,明顯違反了股東對公司的忠誠和競業禁止義務。
后被告委托北京君托律師事務所毛衛東團隊,向云南省勐海縣人民法院應訴答辯,要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訴訟過程中原告提交了《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補充協議》等證據,用以證明其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與公司無關,要求對土地進行確權。后經云南省勐海縣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法條解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的民事糾紛案件,應適用民法典的規定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條:“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的規定,涉案土地屬11名第三人承包經營的土地,土地權屬不存在爭議,原告蘇某主張被告鄧某對涉案土地經營權的妨害,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范圍,故對被告鄧某提出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范圍的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的規定,11名第三人作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與原告蘇某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補充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是有效合同,受法律保護。從本案查明的事實及合同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情況來看,原告蘇某與11名第三人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補充協議》中有10戶的合同簽訂于循稻公司的籌備過程中,2戶合同簽訂于循稻公司成立之后,循稻公司成立之前被告鄧某參與租賃土地事宜的協商,參與土地測量,合同簽訂后,土地租賃費、管理費、肥料費等費用由原告蘇某支付,被告鄧某利用種植專業技術,親自選定果樹苗,對如何種植果樹進行技術指導,因此,與11名第三人簽訂的合同雖是原告蘇某以個人名義簽訂的,但實際上是為雙方成立循稻公司、合作發展種植業的結果,因此,涉案土地經營權及地上種植物不屬原告蘇某單獨享有,故對原告蘇某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