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神縣人民法院清理一批積存多年的執行舊案時,被執行人劉某某主動到法院表示愿意償還尚欠青神縣農商銀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法院解除對其限制高消費的強制措施。
基本案情
被申請人黃某某與劉某某原系夫妻關系?;橐鲫P系存結期間,二人于2008年5月26日共同簽訂《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借款合同》,向青神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現四川青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幣30000元,借款期限從2008年5月26日起至2009年5月23日止,借款用途為經商,借款期間以月利率9.84%計算利息;若逾期還款,則應從逾期還款之日起按日萬分之4.592計收利息。借款到期后,二人只支付利息至2008年12月30日,未償還借款本金30000元及之后的利息。2010年,黃某某與劉某某辦理離婚登記,約定債務由黃某某負責償還。青神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遂向青神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黃某某、劉某某拒不到庭,青神縣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并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民事判決,判決:黃某某、劉某某返還給青神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利息。
判決生效后,黃某某、劉某某拒不履行義務,四川青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遂于2017年7月27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青神縣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查封、凍結二人的銀行賬戶,但未查封到任何財產,因被申請人黃某某、劉某某一直未履行還款義務,遂于2018年7月23日對二人采取限制高消費的強制措施。事后,被申請人黃某某、劉某某仍未履行還款義務至今。今年12月,青神縣人民法院開始清理一批積存多年的執行舊案時,再次查封、凍結了二人的銀行賬戶。多年來,由于劉某某對法律的誤解認為離婚時已約定該債務由黃某某負責償還就與其無關,故一直沒有償還該借款。由于法院再次查封、凍結了二人的銀行賬戶,加之之前對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費的強制措施,導致劉某某出行不便,劉某某遂主動到法院表示愿意償還剩余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請求法院解除對其銀行賬戶的查封、凍結,并解除對其限制高消費的強制措施。承辦人隨即與四川青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關人員聯系,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劉某某償還了剩余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后,經申請人同意,法院解除了對劉某某銀行賬戶的查封、凍結,并解除對其限制高消費的強制措施。
小標的案件,雖涉及金額不大,但每一次的執行都是對法律精神的踐行。它展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無論標的金額大小,法律的裁決都應得到嚴格執行,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實際的保護。通過本案的高效執行,傳遞出法律不容輕視、權益必須維護的明確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