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青神縣法院在審查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時,發現原審被告鮮某存在偽造授權委托書參加訴訟的行為,該行為嚴重妨礙了民事訴訟,青神縣法院依法予以懲戒。
經查明,原審被告鮮某與其他幾人在與原告某銀行金融借貸糾紛一案中,鮮某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其自行偽造的王某為委托人,鮮某為受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并代表王某在該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參加調解及在調解筆錄上簽字,該行為妨害了民事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青神法院決定對鮮某處以罰款10,000元,并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罰款。
嚴格遵守法律程序,誠信參與訴訟活動是每一位當事人的法定義務。案涉罰款決定書的提醒、警示和懲戒作用,彰顯了人民法院“違法必究”的司法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