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瀘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在勞動者熊某已獲得交通事故損失賠償的情況下,其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待遇獲法院支持。
熊某于2020年5月入職某公司從事保安工作,同年12月,熊某在工作過程中遭遇交通事故,后經法院依法判決,由某保險公司賠償熊某交通事故損失9萬余元,判決生效后賠償款已支付完畢。
之后,熊某所受傷害被相關部門認定為工傷,因工傷保險待遇糾紛訴至法院,熊某主張公司應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工傷保險待遇。
該案訴至法院后,被告公司辯稱,熊某所受傷害為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損害,與公司無關。且原告熊某已向第三人主張了人身損害賠償,不應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法院審理后認為,工傷保險待遇與侵權賠償責任,兩者請求權基礎不同,歸責原則和權利的保護范圍不同。熊某既是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又是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有權同時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和侵權損害賠償,用人單位和侵權責任人均應當依法承擔各自所負賠償責任。熊某所受事故傷害屬于工傷,已經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瀘縣某公司未為王某購買工傷保險,遂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等規定,判決瀘縣某公司支付王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共計80,840元。
【法官說法】
因第三人侵權引發的工傷事故時有發生,侵權和工傷是兩種不同的賠償法律關系。本案確認在因第三人侵權導致的工傷事故中應當適用“雙賠原則”,即勞動者可以同時獲得侵權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侵權責任人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各自所負賠償責任,第三人的侵權賠償,不能減輕或者免除用人單位的相關責任。既可以促使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分散風險,也可以防止侵權人以工傷保險賠償為由逃避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