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婚協議是一種民間協議,并非法律規定的有效婚姻締結形式,其履行更多依賴于雙方的自覺、家族成員的監督以及社會道德的約束。近期,古藺縣法院審結了一起合婚協議背景下,繼父起訴繼子索要贍養費及醫療費的案件。
基本案情
向某的妻子在1987年下落不明,向某與其女兒向小某生活在古藺縣太平鎮太平村。1995年,已經生育三個女兒的廖某因想繼續生個兒子,便將女兒陳某抱給向某養育。2006年農歷冬月,因廖某失偶,廖某與向某協商自愿“結婚”,由向某到廖某家(位于貴州醒民鎮)共同組成家庭,撫養子女。在雙方親友和村組干部的見證下,向某與廖某及其家族部分成員簽訂了一份《合婚協議》,其中第七條約定:“同母異父有對子女撫養之責,子女有對父母的贍養之德,不得有任何歧視”。此后,向某便與廖某及其子女共同生活,向某主要靠搬磚、修路、扛水泥等體力活掙錢養家,撫養子女長大。
十多年過去了,親生女兒向小某,養女陳某、“繼子”陳小某均已成家立業。向某逐漸年老,時常生病,認為子女嫌棄自己,生病后也不照顧。今年廖某將向某送到太平衛生院,預交500元醫療費后就離開了,因無人照看陪伴,無錢繼續治病,向某在病情稍微好轉的情況下回貴州醒民要錢看病,但被趕出家門,向某內心感到十分憤懣。為了解決贍養問題,向某試圖與其“繼子”陳小某協商,希望陳小某能分擔部分醫療費用,但雙方未談攏反而引發了激烈的家庭沖突,后通過報警處理。
年近古稀的向某在自行解決無果后,將其親生女、養女、“繼子”一并訴至法院,要求三人共同承擔贍養費和已產生的醫療費。
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了解到向某暫住在其侄子家中。于是,隨即前往向某的臨時住所走訪調查,得知向某患慢性病。為讓老人的生活和醫療有著落,法庭迅速安排開庭,在案件基本事實得到明確后,法官抓住時機組織開展調解,陳小某認為簽訂合婚協議時其年齡較小且未簽字,加之其生父去世時留有遺產可供其長大,對支付贍養費提出異議。法院審理認為,雖然向某與廖某并非合法的夫妻關系,但雙方簽訂合婚協議時,陳小某僅10歲左右,后向某以陳小某父親名義履行了撫養陳小某義務,雙方形成事實上的“繼父子”關系,陳小某應該履行贍養義務。法官與參與旁聽的村組干部聯合對向某、陳小某勸解引導,最終促使雙方放下分歧,達成和解。
達成和解后,雙方隔閡尚未完全消除,誰也不主動計算醫療費,承辦法官到向某居住地進行了回訪,了解情況后創建了微信群,以便督促三子女及時支付向某因治療所欠下的債務、贍養費。截至目前, 三子女所欠的醫療費已全部支付完畢,贍養費按月支付。
本案中,由于向某和廖某未辦理法律上的結婚手續,陳小某與向某也不存在法律上的“繼父子”關系。但是,自合婚協議簽訂以來,向某與陳小某一直以家人名義一起居住,在陳小某未能獨立生活之前,向某客觀上也對其進行了撫養教育。從當地老百姓樸素正義觀和孝道文化價值觀念出發,尊重二者之間事實上的撫養關系,支持陳小某履行贍養義務,既為社會大眾所認可,也有助于推動形成幼有所依、老有所養的社會風氣。(古藺縣法院 王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