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在網絡購物時,通常能看到不少“去碼”“刮碼”商品,商家宣稱作該種處理,是為了規避廠家控制價格,避免廠家通過溯源碼追尋網購渠道,追究經銷商責任,此種行為在法律上應如何認定呢,廣漢法院近日作出了首例判決。
案情簡介:原告系國內某知名化妝品牌公司,其在第3類“化妝品”等商品上擁有“卡姿蘭”等系列注冊商標,“卡姿蘭carslan”注冊商標被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構成馳名商標。原告化妝品產品上均提供了追溯碼,能夠為原告和消費者提供識別、追溯商品來源以及辨別真偽的便利。被告在其運營網店銷售原告“卡姿蘭”商標商品時,刮掉了原告在產品上標注的溯源碼。原告隨訴至廣漢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下架侵權商品并刪除侵權鏈接,銷毀侵權商品庫存;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5萬元;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維權的合理支出人民幣1萬元。
取證商品
被告辯稱:案涉商品均為從原告授權經銷商處進貨購買的正品,具有合法來源,產品包裝完整、標識清晰,品質未改變,并未影響原告商標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認定:原告商品上設置的溯源二維碼本是商品品牌方為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溯源產品信息以及便于商標權利人進行產品質量追蹤管理。被告在銷售案涉產品時,人為刮損產品溯源二維碼的行為,主觀上有隱藏產品來源的目的,客觀上破壞了產品的整體性、導致關鍵信息丟失,影響了該產品的溯源、鑒真功能,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導致商標權利人商譽受損、增加管理難度。同時,被告不正當地利用原告多年經營所形成的競爭優勢,并未在商品詳情頁面對“刮碼”行為進行告知,依舊以全新正品形式銷售,并從中直接獲取收益,被告也沒有以其他有效方式告知消費者,消費者在購買被訴侵權產品時不知曉所購商品為刮碼商品,容易誤認是原裝完好、溯源碼防偽信息齊全的獲授權正品,亦無從知曉因購買刮碼產品而無法享受原裝商品所應匹配的產品追溯、質量保障及售后服務,該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又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同時對原告的品牌價值造成貶損,屬不正當競爭行為。
因被告已關閉案涉經營網店,停止被訴侵權行為,故本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8000元。本案判決后,被告未提起上訴,該案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隨著互聯網經濟的快速發展,商品流通范圍不斷擴張,銷售平臺與模式愈發多樣,不少生產者通過在其生產的產品上標注二維碼溯源等方式,對商品流通情況進行跟蹤和管控。而為了增加盈利和便利,下游經營者經常人為的去掉該商品的二維碼溯源標識,以逃避監管,對該種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我們認為,經營者基于溯源技術建立過的嚴格管控體系,是積極履行相關法律責任的形式之一,能夠保障消費者知情權,便于對溯源產品信息以及產品質量追蹤管理,“刮碼銷售”行為破壞了品牌方的價格體系和區域銷售策略,影響了市場的公平競爭,損害了消費者和品牌方的權益,使消費者失去了知情權和選擇權,品牌方也可能因消費者對品牌的信任度降低而產生商譽損失,以及難以實現通過溯源碼進行品控監管的目的。因此,“刮碼”等破壞溯源技術手段等行為必須予以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