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屏山縣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并宣判一起危險駕駛罪案件,被告人李某被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
被告人李某在朋友家中飲酒后,騎摩托車往家行駛。當行駛至宜屏快速路某路段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抽血檢驗,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達154.71mg/100ml。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法院綜合案情依法判處李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
醉駕入刑以來,“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已成為社會共識,飲酒一分醉,駕車萬分險,莫看酒杯小,貪杯誤一生。在此提醒廣大群眾,法律不是兒戲,罰款不是目的,莫要心存僥幸,挑戰法律底線,終將得不償失。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