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院都判了,我也申請了執行,為什么還是收不到錢?”
好不容易官司勝訴,向法院申請執行,然而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窮盡現有的各種執行措施和手段,未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或對被執行人財產處置后再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無法實現或無法全部實現申請執行人債權的情形,這樣的情況就是“執行不能”。
下面通過一個案例 帶你正確理解“執行不能” 許某訴何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勝訴后,因何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許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案執行標的為30870元,執行法官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限期內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傳喚其到本院接受調查詢問,并報告財產狀況,但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且未向本院申報財產。 執行法官隨即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被執行人何某某名下僅有零星存款可供執行,經申請人同意,本院暫不予扣劃。本院對被執行人支付寶、財付通以及銀行賬戶進行了凍結,被執行人何某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保險一份,本院對該保險合同予以解除,并對該保險現金價值2762.8元進行劃撥,且已支付申請執行人。除以上財產外,未能查到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通過委托調查的方式對被執行人何某某的戶籍地進行了調查,未能查到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向被執行人何某某發出限制消費令,將被執行人何某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由此可見,執行不能指被執行人暫時喪失履行能力,經人民法院核查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客觀上不具備執行條件,即使法院窮盡一切措施,也無法執行到位,這類案件屬于“執行不能”案件。這類案件不能得到執行不是人民法院執行不力,而是被執行人喪失清償能力所致。
“執行不能”案件 法院如何處理? 對于執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將在通過嚴格審查后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仍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該類案件會被納入單獨建立的終本案件庫,并對數據庫內被執行人常態化限制高消費,一經發現可供執行財產立即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若發現被執行人有新的財產可供執行,也可隨時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同時,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讓我們正確認識“執行不能” 同時申請人也可 積極配合法院執行工作 協助法院查找 被執行人下落及財產線索 共同促進案件順利執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