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公共產品,“用之不覺,失之難存”。正是基于生態環境的公益性,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更需要通過公益訴訟來守護這綠水青山,確保人民群眾的金山銀山。聽,巡回法庭傳來了守護生態環境的法治強音……“古藺縣人民法院現在開庭!”隨著清脆的法槌聲落下,巡回審判正式開庭。
近日,古藺縣人民法院在古藺縣茅溪鎮馬躍村村民委員會依法公開開庭,巡回審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7日晚,被告人牟某甲與牟某乙(另案處理)共同商議到古藺縣茅溪鎮馬躍村村委會前正壩頭(小地名)河流電魚。后牟某乙邀約牟某丙(另案處理)參加。當晚11時許,三人一同到約定地點使用電捕魚裝置電魚。次日凌晨,三人在用電捕魚過程中被偵查人員抓獲。經查及稱重,三人共計捕漁獲物92尾,總重3.8千克,無國家、省明令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為一般經濟魚類資源。經認定,三人非法捕撈造成直接損失880元、間接損失8800元,自然資源補償總額9680元。涉案河段屬赤水河一級支流鹽井河河段,系禁捕河段;涉案時間屬禁漁期;電魚系一切天然水域都禁止使用的捕撈工具和方法。公訴機關建議判處牟某甲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承擔水生生物資源損失賠償責任。
審理經過
為真正實現“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效果,古藺縣人民法院將審判庭搬到被告人住所地暨案發地的村委會,并邀請附近村民旁聽庭審。通過莊嚴、神圣的庭審程序、控辯雙方的舉證質證、被告人當庭認罪認罰的陳述,讓案件當事人、旁聽群眾明確知曉相關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可能面臨的法律后果。
庭后釋法
圍繞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定罪量刑法律規定、長江十年禁漁以及古藺境內的禁漁區域、時間、禁用的工具方法,用群眾的語言講明。一旁聽群眾表示“牟某甲為了一點口腹之欲,弄得自己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罰款,這個魚投得貴哦!”
增殖放流
庭審結束后,被告人牟某甲按照相關部門意見購買近170斤魚苗在我縣天然水域內放流,彌補漁業資源因本案受到的影響。
“看,魚兒們聚集到了一起!”放流現場有人大聲說道。
“魚苗剛從專業的輸運缸體中進入天然水域,水溫、環境有一定的變化,需要一點緩沖適應的時間。你看,它們在慢慢地開始游動了。在這樣的天氣、水域環境,他們的存活率很高,這條河的漁業資源將逐漸變好。”農業農村局一名工作人員說著指向了河流的不遠處。(古藺縣人民法院諸琳 呂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