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有些人卻想著 有錢不還、轉移財產、企圖逃避執行 認為不履行義務 就只有失信、限高、拘留? 除了這些,還可能構成 拒執罪! “被告人宋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隨著正義的宣判聲響起,宋某某為自己的拒執行為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基本案情 張某某與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原本是一起再普通不過的民事案件,卻因宋某某的“小聰明”讓事情的性質發生了改變。根據法院生效民事判決,宋某某應支付張某某借款本金 28萬元和利息及相關費用。因宋某某未履行還款義務,張某某向井研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宋某某隱瞞了自己借用他人名義購買汽車的事實,并且其個人收入每期都足額償還了車貸,其具備償債能力。井研法院將該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發后,宋某某依然抱有僥幸心理,對自己的有關犯罪事實避重就輕,試圖蒙混過關。面對公安機關出示的有力證據,宋某某才在懊悔中明白,法律威嚴不容挑釁。最終法院庭審綜合考量了宋某某到案后的表現,根據案件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處宋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官提醒 司法權威不容挑戰!生效的判決、裁定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利保障,自覺履行生效裁判是公民的應盡義務,任何企圖逃避、抗拒執行的行為都是對法律尊嚴的挑戰,必將受到法律嚴懲。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表明了我國法檢機關對依法懲治拒不執行、裁定犯罪,確保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依法執行,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堅定決心。 在此,鄭重呼吁每一位公民:法律紅線不可觸碰,誠信底線務必堅守。莫讓一時的貪念與僥幸,摧毀個人聲譽、破壞社會誠信體系。讓我們攜手共進,夯實誠信根基,共創和諧美好的未來。 執行是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后一公里”,井研法院將持續加大拒執犯罪打擊力度,對拒執行為“零容忍”,用好強制執行手段,堅決保障當事人勝訴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