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生效后
被執行人以各種理由搪塞
逃避、拒絕履行
開啟“老賴”模式
甚至玩起了“消失”
不過,“老賴”耍橫不好使了
拒不履行義務
人民法院總有辦法整治你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審判執行活動正常進行,對實施了妨害訴訟活動情節嚴重的人,在一定期間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執行過程中的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等行為的被執行人依法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民事制裁措施。
不夠形象?看不懂?
沒關系,真實案例告訴你!
原告高某等12人與被告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經組織調解,雙方于2024年9月達成調解協議:唐某分期支付高某等人勞務費用10萬余元。然而,唐某未在約定期限內支付勞務費,高某等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干警多次傳喚唐某,唐某均不到庭,也未向法院如實申報財產。唐某為躲避法院,聲稱其在重慶打工,執行干警出警兩次拘傳被執行人均落空。
近日,申請執行人再次撥打執行法官的電話,聲稱發現唐某在眉山某農場,要求法院出警。2024年12月31日,執行法官連同法警迅速出警,抵達唐某所在地。這次,終于成功將唐某控制,并拘傳至法院。鑒于唐某違反財產報告制度,且躲避執行,情形惡劣,仁壽縣法院依法對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處罰。
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是被執行人的法定義務,任何企圖以躲避方式逃避執行的行為都是徒勞的,任何規避、阻礙、抗拒執行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被執行人莫存僥幸心理,以身試法,主動履行法定義務才是正道。